在现在看来,中国的审判机构被称作“法院”或“法庭”早已不足为奇。若追问“院”的来历,可以联想到清光绪三十二年改大理寺为大理院。“大理”一词历史悠久,其意古谓掌刑曰士,又曰理,突显司法裁决之真谛。只不过自春秋战国始,理取决于力,至秦时,主管刑狱的最高机构因此改成“尉”这一饱含军事色彩的字眼。因属宫廷之官,遂合称为“廷尉”,既属“刑起于兵”之明证,也带有司法从属行政之意蕴。汉景帝时在“理”官前加“大”字,取“天官贵人之牢曰大理”之义,作为帝国最高司法机构之名,彰显司法审判之目的与意义。而后审判机构之称谓在“廷尉”和“大理”之间反复。直至北齐改廷尉为大理,大理一词沿用至清末。
“大理寺”之称亦起于北齐。因北齐的汉化程度较高,故仍旧沿用九卿之设,将少府改为太府,合太常、光禄、卫尉、宗正、太仆、鸿胪、司农,称之为九寺。自古“九卿”同“九寺”,《释名》曰:“寺,嗣也,官治事者相嗣续於其内也。”凡府廷所在,皆谓之寺。而正式将“九寺”与官职连用始于北齐,“大理寺”之称谓遂始于此。《周礼·天官》云:“寺人,掌王之内人人及女宫之戒今。”郑《注》曰:“寺之言侍也,取亲近侍御之义。”足见“寺”之名分极高,乃皇帝之左膀右臂。因九卿所管事务皆皇家事务,对蔑视皇权王法的违法犯罪之惩罚当然归于皇帝。又汉明帝时摄摩腾自西域白马驼经来,初止于鸿胪寺,遂取寺名,创立白马寺,此后浮屠所居皆曰寺,此为寺庙之称谓之来历。
宋代曾使用“审刑院”作为司法审判的最高机构,为史上首先使用“院”作为审判称谓之朝代。太宗淳化二年置,神宗元年三年并归刑部,存在90年,期间其权势高于大理寺和刑部。审刑院又称“宫中审刑院”,是为加强皇权而设,亦是为皇帝私人行用方便之计,足见审刑院的皇帝事务属性。《康熙字典》称有垣墙者曰院,故官廨曰院。以“院”作为官衙机构之名在后来陆续出现,如都察院、翰林院、理藩院、太医院等等。总体而言,清代的官衙名称从内阁到府院、监院、寺院,都是将国家机构似作“皇家庭院”一部分,是“化国为家”的具体写照。从这些机构命名可见,入府到院,由院到寺(侍),最后到阁,辅之于监(如钦天监、国子监),由远及近,不断进入到皇家庭院之核心,成为皇帝之心腹。
另外,在皇家庭院之外,设有以相权统领的“省部”,作为外朝之核心名称,以处理国家事务。“省”之本意指天子所居之所,即宫禁。“三省”即原本为皇帝内朝官员,后逐渐形成尾大不掉之势,演变为外朝官员。作为三省具体职能履行的六部,原与“九卿”职权相同,亦为皇帝内朝官职。魏晋以后尚书分曹治事,“曹”渐变为“部”,隋唐始确定以六部为尚书省的组成部分。中书和门下省形成于三国之际,目的在于分割和限制尚书省权力。而后,中书门下体制终在唐中期成为行政大权之核心,这正是中国传统政治内外朝不断循环的历史怪圈。
至清末司法改革出现“部院之争”,即是作为最高司法行政机关的“法部”和最高审判机关的“大理院”的职权之争。“部”在内外朝的不断变换中同帝国皇权不断疏远。但因“大理院”自“大理寺”转变而来,“寺院”之称作为皇家庭院侍卫的象征却从未发生改变。这正说明,作为皇权重要组成部分的生杀予夺之审判权仍然需要牢固地掌握在皇帝手中,皇权与司法的纠葛并未因清末司法改革而发生改变。
以上叙述表明,“寺”和“院”的称谓都是指向皇帝家内的事务。大理寺亦或是大理院,主要职权还是以皇族皇权为核心的,具有极强的家父主义情结,也是化国为家,家国同构的真实反映。在此基础上,对“寺院”的循名责实也就能够十分准确地表达出中国传统司法“家长主义”的鲜明特征,“司法家长主义”具体体现为皇权的司法掌控,显示出显著的“庭院政法”特色。
“法庭”一词作为司法名称由原来特殊而临时的审判机构开始发生变化是在新中国成立之后。1952年3月28日政务院通过了《关于“三反”运动中成立人民法庭的规定》指出:“为了严肃、谨慎和适时地处理‘三反’运动中贪污分子的处刑、免刑以及其他应经审判程序处理的案件,凡专区以上机关中、团以上部队中得成立人民法庭,在各该级人民法院和各该级军法机关领导下进行审判工作。各级各单位人民法庭,得按实际需要和具体情况,并经过各该级人民政府或军事领导机关的批准,由一个机关单独设立或数个机关联合设立之。各单位人民法庭一时难以结案者,经各该级人民政府或军事领导机关批准后,移送人民法院或军法机关审理。”人民法庭判处贪污分子刑事处分,不需报经人民法院批准。此后1952年4月3日政务院亦发布了《关于中央一级各机关“三反”运动中成立人民法庭的通知》,法庭相对于法院而言更具有针对性,而且程序严厉,直属于行政系列。
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人民法庭作为基层法院的派出机构,是人民法院的最基层单位,既处在践行司法为民的最前沿,也处在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线,在创新社会治理中承担着重要职责。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建设,对于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