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的疲软,带来的是管理和执法的双重困境。当务之急,更需要完善法律的相关规定,堵住利用孩子乞讨获利的漏洞。
前两天,两名儿童一边唱歌一边下跪在南京地铁里乞讨引起广大网友的关注。据了解,目前南京地铁里的职业乞丐,是妈妈带着孩子“组团”行乞。用亲生孩子当道具,骗取他人的同情心,自己就能轻松坐享月入过万的不义之财,这样的“妈妈丐帮”不能任由其发展下去,单就利用未成年人行乞、让孩子成为“乞二代”这一条,法律就不能容忍其存在。
“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同情心被“妈妈丐帮”等职业乞丐利用后,再碰到真正需要救助的孩子或其他对象时,谁又还会愿意伸出援助之手?再有不法分子利用拐卖的儿童乞讨时,谁又还会再去报警挽救这些可怜的孩子?社会的冷漠,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被如“妈妈丐帮”般的不诚信者给加剧了。
“妈妈丐帮”崛起的背后,从表面上看,是“只要能致富,乞讨也不丢脸”等“乞讨村”“乞讨乡”长期乞讨“文化”下衍生出来的怪相,但本质上还是疲软的法律规定所造就的局面。
我国刑法修正案(六)虽然规定了组织儿童乞讨罪,但那只限于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情形。在现实中,“妈妈丐帮”让亲生孩子乞讨,孩子的辨别能力有限,对父母的行乞要求很难说不;尤其是对那些还在襁褓之中的婴幼儿,无需暴力,更别说使用暴力;而且“妈妈丐帮”还随身携带着孩子的出生证明呢,能随时证明孩子是亲生不是拐来的,所以对“妈妈丐帮”还难以按照现行法律用刑罚来惩治。
在行政处罚法律方面,对“妈妈丐帮”也比较疲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但行政处罚的种类繁多,由于此条规定过于原则,该给“妈妈丐帮”何种处罚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有的地方法规仅仅是规定给予一定的罚款。
法律规定的疲软,带来的是管理和执法的双重困境。地铁公安对此表示有苦难言:送回原籍,随时卷土重来;送进救助站,工作人员前脚走,他们后脚就出来了……乞丐“输出地”政府也表示有苦难言:尽管当地政府每到开学时节派出工作组到学校、村镇劝说村民不要外出乞讨,可还是挡住村民外出乞讨致富的脚步。
古人说“穷则思变”,可再怎么穷,也不能把孩子当成“乞讨致富”的工具;再怎么变,也不能使孩子沦为“乞二代”。要破除这种怪状,需要动用包括社会保障、基础教育等方方面面的力量予以综合治理,当务之急,更需要完善法律的相关规定,堵住利用孩子乞讨获利的漏洞。在刑法的谦抑性下,还难以通过修法来对“妈妈丐帮”治罪,但在行政处罚方面要做足文章,细化规定,对“妈妈丐帮”的处罚不能止于罚款,要综合运用拘留、没收违法所得等手段,既要尽可能地压缩其利用孩子外出乞讨的机会,又要打压其乞讨获利的空间,使其难以达到乞讨致富的目的。目的不能时,其驱动力自然有限。另外,还要借助社会征信体系的建设,将“妈妈丐帮”列入“黑名单”,让其付出应有的失信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