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因生活琐事而强迫他人落水的被告高营,被法院判决赔偿原告张东财产损失300元。
2003年7月19日,登封市中岳办事处农民高营因生活琐事与邻村村民张东发生争执后,遂产生报复之心。同年7月29日,当高营看到张东在一水库洗完澡穿好衣服欲离开时,便上前强行将他逼入水中,并用石头往他身上砸,制止其上岸长达一个多小时。致使张东只好弃掉其它衣服从别处逃生。事后,张东将高营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衣物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高营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张东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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