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巩义市北山口镇农民于宏兴因犯抢劫罪被巩义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被告人于宏兴,男,28岁,巩义市北山口镇农民。1991年12月因犯抢劫罪被巩义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1998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
2003年9月11日晚,于宏兴伙同张继涛(在逃)在巩义市体育馆的夜市上,采用殴打、威胁、恐吓等手段抢走巩义市北山口镇人李昆林、李世峰现金110元。
巩义市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于宏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被告人于宏兴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刑法》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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