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忤逆养子不尽孝 养父母索要抚养费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5-07-16 11:14:28


    “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 走出法院大门的老王夫妇一直泪流不止,不愿再多说一句话。含辛茹苦把养子抚养成人,如今一解除关系虽然可不再受儿子暴力,却也心如刀割。2015年7月15日上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

     事情还得从1986年的一天说起。

     老王夫妇是郑州市惠济区一个村庄的村民,平时靠把自家种的青菜卖往市区为生。

    1986年冬天的一个早上,天还未亮,老王就早早骑着三轮车准备前往市区卖菜。在路过一个村庄的小河沟旁时,看到一个刚出生的婴儿,看着孩子满脸的冻疮和干巴的嘴唇,老王赶紧将这名弃婴带回了家。

    由于老王夫妇只有一个女儿,多年来想要儿子未果。他们觉得既然遇到这个孩子也是缘份,两人就决定把这个孩子当作自己孩子抚养,并取名王浩。

    一晃22年过去了,王浩也从一个普通的大专院校毕业了,但是一直没有正式的工作,偶尔还游手好闲的,吃住基本上还是靠老王夫妇支持。

    老王夫妇想着可能取了媳妇,儿子就会收敛点,会知道长进。于是两人又张罗着为儿子王浩操办了婚事。本想着一切会开始变好了,但是结婚后的王浩及儿媳的表现却将老王夫妇的生活推向了深渊。

    婚后,儿媳常因各种理由打骂、虐待老王夫妇,还拿刀威胁老王及亲属。甚至采取断电、半夜把电视机开到最大音量、往原告睡的房间门上扔皮球等方法从精神上折磨老王夫妇。

    更荒唐的一次,因为老王妻子没有做儿媳喜欢的饺子馅,儿媳就开始打骂老王妻子,邻居看不惯动手打了儿媳。随后邻居和儿媳都被警察带走。王浩到警局后,不但不教育批评儿媳,还声称是家务事,与警察无关。导致老王夫妇和儿子儿媳的关系越来越恶化,村委会、家族长辈几次调解都没有效果。

    不堪忍受儿子儿媳暴力的老王夫妇经常有家不敢回,偶尔住在女儿家。一次次伤心的场景最终让老王夫妇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益,一纸诉状将养子王浩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与王浩的收养关系;要求王浩限期从二老住处搬离;并要求王浩支付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教育费25余万元。

    “我们辛辛苦苦将他养大,把他当亲儿子待,给他操办一切,最终却是这般对我们,让人心寒啊!”法庭上老王满含泪水说道。

    经审理法院认为,老王夫妇收养王浩发生在1987年,即《收养法》实施之前,且有村委会出具证明、邻居、亲友公认的养父母子女关系,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亦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王浩成年成家后,未能正确处理家庭关系,纵容其妻对二老打骂,经当地村委会及家族长辈调解未果,导致老王夫妇与王浩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

    老王夫妇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老王夫妇含辛茹苦把王浩抚养长大,而王浩却不善待二老,依据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收入、消费性支出水平及二老抚养王浩支出的教育费等综合情况,老王夫妇要求王浩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25余万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老王夫妇要求王浩限期搬离现住处的请求,与本案解除收养关系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法院不予处理。

    法院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决,解除老王夫妇与王浩的收养关系;王浩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老王夫妇生活费和教育费补偿金25余万元;

    法官提醒:

   “赡养义务不仅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道德上对每个人的要求。赡养义务不仅适用于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也适用于有抚养关系的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公民有义务履行此项义务,不履行义务也将承担法律责任。”本案的主审法官说道。

    从法律层面来讲,解除抚养关系后,被收养子女就不再承担养父母的赡养义务,同时也不再享受养父母财产的继承权。就本案来讲,多年来的抚养关系不仅仅是一种法律关系,也在双方之间建立起了亲情。能做一家人,原本是他们的缘分,这样的结局让人唏嘘。

    俗话说:家有一老,如有一宝。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而女的传统美德,更是每个人义不容辞的义务。还请大家从今天起,履行起自己作为晚辈的义务。

    (为保护个人隐私,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附:收养关系解除后果)

     收养关系涉及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收养关系解除后,有关当事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也会发生相应的变更。

    1)人身关系方面的变更:

    ①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拟制血亲关系消除,因收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终止;

    ②未成年的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自行恢复;

    ③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是否恢复,须由双方协商决定。

    2)财产关系方面的变更:

    ①收养关系解除时,养父母与养子女因共同生活所形成的共同财产应依法进行分割。属于一方所有的财产仍归该方所有,养子女通过继承、遗赠、赠与等所得的财产,有权带走。

    ②收养关系依生父母要求解除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付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不得要求补偿。

    ③收养关系解除后,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对由其抚养长大的成年养子女,有要求给付生活费的权利。

    ④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责任编辑:郑州法院网编辑 刘花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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