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普选今年五十岁,在1985年和声称已与前夫离婚的张景英及其两个年幼的儿子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手续。
1997年,双方用共同积蓄购置了一套价值42300的住房,张景英并借出外债77000元。2002年由于种种原因,张景英欲将李普选驱赶出家门。李普选万般无奈,经过多方咨询才知自己和张景英之间属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2003年11月李普选将张景英告上法庭,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及债权。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张景英承认了其未与前夫离婚的事实,但确否认房产及债权是二人共有,而是辩称房产是与李普选解除同居关系后,由其哥购买的。
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景英的哥哥的婚事是由原告一手操办的,其根本不具有买房子的经济能力,故被告张景英的辩称不予支持。同时,原告李普选在与被告共同生活期间付出义务较多,且生活困难,在分割财产时应予以照顾,遂判决房产及38500元的债权归李普选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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