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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有诉必理: 态度彰显决心

发布时间:2015-06-29 15:25:30


    只有直面困难、正视问题,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才能够最大限度的实现各类社会纠纷的法治化化解,为经济社会健康有序的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有诉必理、有案必立是司法改革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立案登记制度施行月余,全国各级法院受理案件数量骤增。新举措实施的成效如何?各级法院的准备应对工作是否能够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在当事人的心目中,有诉必理能否成为一项持之以恒的制度,抑或其仅仅视之为振奋一时的口号?

    笔者曾在一次信息公开案件的庭审后听到原告代理人略带调侃地说:如果每个案子都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恐怕他们以后就不用忙别的了……虽是一句戏言,但道理却耐人寻味。负责人每案出庭是行政诉讼法修改后对行政机关应诉的新规定,这看似苛刻的要求,无疑大大增加了政府的行政成本。但是反过来想,如果各级行政机关每一项具体执法行为都能够依法依规、谨慎行权,那么哪里还会有如此多的行政诉讼,哪里还会有机关负责人疲于应诉的烦恼呢?

    其实法院对待诉讼的态度与此也是同样的道理。立案登记势必会带来案件井喷式的增长,之前很多借助立案审查制度可以避开的棘手矛盾与复杂纠纷,如今法官们都必须直面应对。有什么样的态度,自然就会出现什么样的结果。纠纷矛盾每天都在发生,人民群众的诉讼权益必须得到保障,躲避与妥协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只有直面困难、正视问题,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才能够最大限度的实现各类社会纠纷的法治化化解,为经济社会健康有序的持续发展保驾护航。有诉之所以必理,恰恰是为了实现最终无讼与息争的和谐图景。两千多年前,孔子就曾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数千年来,中国人对于通过法律实现社会治理的态度,一脉相承、未曾改变。明白了这个道理,有诉必理就不再仅仅是压力、是困难、是堆积如山的案卷和高不可攀的险峰,而是信心、是理想、是长风破浪的勇气和一往无前的决心!

    司法改革的大幕已经徐徐拉开,开弓没有回头箭。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依法治国的宏伟目标,要求我们必须完善依法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的方法途径,这其中人民法院无疑承担着责无旁贷的历史使命。从立案审查到有诉必理,从不公开审理到允许公众旁听,从当事人难阅案卷材料到裁判文书主动上网公开,人民法院在法治进程的道路上留下了坚定而稳健的脚步,为经济社会全面深化改革的大局提供了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

    昔者圣贤曾云:故远人不服,则修文德以来之。既来之,则安之。今朝改革大势:凡百姓有诉,则开胸襟以纳之。既纳之,则审之。有案皆立,有讼慎理,推己及人,民安邦宁。然则无讼之治,可垂拱而待矣。

责任编辑:郑州法院网编辑 刘花瑞    

文章出处:摘自《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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