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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同学多次借钱不还 法院判还三年欠款

  发布时间:2015-06-26 17:02:17


    俗话说:借钱难,要债更难。甚至有人说“摧毁友谊最直接最彻底最简单的方式就是借钱不还”。这不,郑州市的王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事,无奈之下,他将老同学告上了法庭。2015年6月25日上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王先生和贾先生是大学同学,毕业后都留在了郑州打拼,平日里也来往密切,情同手足,同住在郑州市惠济区的一个城中村里。

    2011年的一天,贾先生来到王先生住处说到:“老王,我准备买房,手头有点紧,能否接我一点?”“没问题,要多少?”“先给5万吧。”“行”王先生毫不犹豫地答应了贾先生的请求。

    2012年的上半年,贾先生再次来到王先生家说自己因为房子的事已经快揭不开锅了,王先生二话没说又借给贾先生5万余元。

    熟料前两次的借款还没有还,2013年的一天,贾先生再次向王先生表示想借钱,这次的王先生有点迟疑,看出王先生顾虑的贾先生随即说到:“我给你写张欠条吧,明年一定还清借你的所有钱。”看到贾先生如此诚意的态度,王先生再次借了10万元给贾先生。

    贾先生也写下了“今借王先生人民币共20万元”的借款条。

    就这样一晃,半年过去了,到了2014年上半年,王先生找到贾先生提起了欠款的事,贾先生支支吾吾的,王先生没好意思多说就匆匆离开了。

    一直拖到2014年年底时,在家人的催促下王先生再次来到贾先生住处,要求还钱时,贾先生竟然摆出一副“我没钱,就不还”的样子,有时甚至还和王先生玩“失踪”,这让王先生很是无奈和苦恼。

    王先生决定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一纸诉状将贾先生告上了法庭,请求判决贾先生归还欠款。

    经过法院依法传唤,贾先生未到庭出审。

    经审理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贾先生向原告出具的借据是个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已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因而王先生要求贾先生归还借款请求应予以支持。

    鉴于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王先生有权要求贾先生随时履行还款义务,贾先生应当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

    法院遂依法缺席判决被告贾先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先生借款20万元。

    法官提醒:

    本案主审法官随后表示,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生活中,朋友的相助固然是需要的,但是借钱不还的行为不仅是不诚信的,还严重影响了朋友间的友谊,甚至像本案一样闹到法庭之上就更得不偿失了。

    法官还表示,虽然法律上对于借条的形式并没有强制性的要求,但为更好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在书写借条时,应当注意要具有完备的要素。如尽量采用不易涂改的钢笔等书写,同时字迹清楚,借条上还应注明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地点,借款用途、借款时间、还款期限、有无利息及计算方式等要素。

    尤其要注意避免使用“一字多解”的汉字,譬如“还欠款人民币一万元”这句话,既可以理解成“已归还欠款人民币一万元”,也可以理解成“仍欠款人民币一万元”,这就为将来一些纠纷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另外,对于熟人或亲戚提出的签字等请求,也不应盲目信任或轻易答应,如果确系被迫或被骗写下了借条,可及时报警或者寻求相关部门帮助解决。

责任编辑:郑州法院网编辑 刘花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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