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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期间脑出血 雇主是否该赔偿

  发布时间:2015-06-26 09:38:13


    在大众认知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被认定为工伤。但是,若由于自身突然发病,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吗?近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或许可为大家解疑释惑。

    原告路某甲受被告李某某雇佣为其经营的石头场看门,并负责洗石头、记工、修理机器。2013年5月27日中午,原告之子路某乙到石头场的看门室内找原告,发现原告倒在地上,经巩义市中医院诊断确诊为:脑出血、高血压3级,并住院治疗。由于被告李某某的石头场为露天经营,遇有大雨无法生产经营。2013年5月27日前两天均有大雨,5月27日才停止下雨,被告的石头场对外未进行经营。在巩义市中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中注明原告路某甲“既往有高血压病史5年”。现原告路某甲生活不能自理,与被告李某某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引起诉讼。

    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事发当天,原告在工作期间即在看门室内倒地,经医院诊断为脑出血,但原告自身患5年高血压病史,考虑原告系被告雇佣的工作人员,其发病在被告经营的工作场所,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由被告补偿原告5万元为宜。

责任编辑:郑州法院网编辑 刘花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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