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对一起特殊的离婚纠纷案作出判决,被告范某因有过错行为,被判离婚并赔偿原告韩某精神损失6000元。
原告韩某与被告范某于20年前自由恋爱并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家庭幸福美满。谁知从1999年开始,范某与一名女青年婚外偷情并同居。夫妻因此矛盾不断。此间,韩某曾起诉与范某离婚被判不准离婚,遂与丈夫分居。今年初,韩某再次向法院起诉,强烈要求与范某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韩某与被告范某虽然结婚时间较长,并生育一女,但因被告与其他女青年来往同居,严重损害了夫妻感情,属于《婚姻法》规定的一方有过错行为,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仍没有和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据此,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范某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原告韩某精神损失费6000元。
责编/小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