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3月20日,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小程、小李、小张、小黎、小伟因琐事而结伙致死他人一案作出判决,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小程有期徒刑八年;判处小李、小张、小黎、小伟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到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不等。
五被告人中,作案时最小的尚不满15周岁,最大的刚满18周岁;其中二人系辍学在家的学生,三人系在校学生。
2003年7月5日晚9时许,被告人小程在某煤矿粮油超市门前打台球时,因琐事与乔某发生争执,被乔殴打。小程遂找到孟某(另案处理)等人讲明了被打情况,后小程伙同其他被告人赶到其打台球处,经小程指认,各被告人开始对乔某实施殴打,致乔当场昏倒在地,不省人事。小程等人先将乔某送到常村路派出所,后又将其送到常村矿医院,乔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03年7月6日下午,小程在其父的带领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程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并遭人殴打后,为报复他人,纠集各被告人对他人实施殴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共同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各被告人作案时多系未成年人,作案后能够积极救助被害人;且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小程并有自首情节;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故依法可对各被告人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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