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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安置房遭遇一房二卖 第一买家状告卖家

  发布时间:2015-06-16 16:35:00


    商品房价格的攀高,让租住在郑州市的王先生把新家的目标望向了城市里的拆迁安置房,谁知付了购房款,住了两年半的新房被开发商卖给了第三人,这让王先生恼怒不已。2015年6月16日上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009年10月,在郑州打拼了三年的王先生想在郑州安家,面对日益攀升的房价,王先生想在自己租住的村庄购买一套拆迁安置房,几经考虑,王先生与当时负责拆迁安置房“宏大花园”的开发商宏大置业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宏大置业将第2幢3单元6层东的房屋出售给王先生。协议签订后,王先生向宏大置业交纳了购房款16万余元,地下室款、配套费、维修基金、电话安装费及装修押金共计2万余元。

    随后,王先生便搬进了购买的房屋,但是,2011年的一天,随着第三人贾先生手持钥匙的到来,王先生才知道,自己住了两年的房屋已被宏大置业转卖给了贾先生。

    王先生随后几次找到宏大置业负责人要说法,前几次宏大置业还派人来说和,后来干脆不搭理不接见王先生,而另一边的贾先生竟然找人开始对房屋进行了重新装修。无奈之下的王先生将宏大置业告上法庭,请求法院,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宏大置业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其同期银行利息、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7万余元(包括购房款、地下室、配套费、维修基金、天然气、电话初装费及装修押金共计18万余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一倍赔偿,及自2009年10月至今的利息。)

    另查明,宏大置业至今未取得该处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第三人贾先生已经对房屋进行了重新装修。

    经审理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因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王先生要求宏大置业退还其所交款项共计18万余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涉案房屋非商品房,不应适用关于商品房买卖的司法解释,故王先生要求宏大置业赔偿其一倍购房款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关于王先生要求宏大置业赔偿其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因宏大置业已于2009年10月份将房屋交付给王先生,直至2011年12月29日宏大置业将涉案房屋出售给案外人贾先生,期间王先生实际占有该房屋,故王先生可仅自宏大置业二次出售涉案房屋之日起,以其所付款项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宏大置业主张赔偿责任。

    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决如下,宏大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王先生18万余元,并自2011年12月29日起以18万余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法官提醒:

    通过本案我们可以看到,近年来,随着城镇化步伐的加快推进,在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过程中,有的是开发商滥用权利,为谋利益私自卖房,有的是家庭户因分得的房屋安置面积较多或急需资金周转等原因,将自己分得的多余房屋安置面积转让,或进行有偿交易。

    由于种种原因,此类房屋回迁安置后,一般不能及时办理产权登记。待办理产权登记后,因房屋市场价格上涨造成房屋现价与当初转让的价格差额巨大,从而导致出卖人拒绝办理产权过户或要求买受人返还房屋的行为不断发生,纠纷也由此而来。

    为此本案主审法官提醒道:当事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应该对房屋实际权利状况及使用状况进行考察,进入房屋内对房屋构造及屋内状况进行查看,不要因贪图价格低而忽略签订合同、忽略房屋租赁或已卖的法律事实。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应完善合同条款内容,充分约定违约责任,并保管好相关证据材料,以降低购买风险,维护交易的安全。

    另外购买拆迁安置房受政策影响较多,购买时要慎重,为减少矛盾、避免纠纷,购置拆迁安置房首先要查明安置房的性质,一般来说对已经竣工的安置房可以到或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房屋的产权资料、土地性质等状况,如房屋尚未建造或正在建造,买家非但要承担极大的法律风险,而且还要承担安置房的具体结构、朝向、小区环境改变等不确定的风险。其次是订立协议时要出售方全体共有人签名,以减少风险。

责任编辑:郑州法院网编辑 刘花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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