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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法院:切实加强对委托送达法律文书的管理

  发布时间:2004-04-16 10:23:09


    代为委托法院送达法律文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的职责。近日,省高院出台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规定(试行)》要求受托法院接到委托法院送达函及法律文书送达回证次日起7日内送达完毕,并在送达次日起7日内将送达回证退回委托法院,进一步明确了受托法院办理委托事项的时间限制。

    为切实保证委托事项在规定的期间内完成,巩义市人民法院结合该院实际情况,对外地法院委托送达法律文书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外地法院委托送达法律文书的,统一由法院办公室在收到委托函件当日进行登记。办公室履行登记手续后,按当事人住所地通知相应的中心法庭领取。中心法庭收到委托函件后,应及时安排工作人员送达,在七天内完成委托事项。并在当日或次日将送达回证交回法院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登记销案。办公室应在当日或次日将送达回证用挂号信邮寄委托法院。并保存好回执,以备查询之需。

    由于工作人员不负责任或失职,造成委托信函丢失或拖延超期、搁置不予办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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