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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少年司法是一项系统工程——“少年司法与综合保护”研讨会综述

发布时间:2015-06-10 10:14:39


    我国少年司法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由于受制于成年人刑事司法框架的影响,很多时候少年司法被误认为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少年司法仅强调解决触法儿童的司法处置,对少年司法帮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回归社会的最终目的关注不够。少年司法在目的、理念、制度、程序、方法等方面与成年人刑事司法有重大区别。少年司法是整合儿童保护内容的一个切入点,只有建立多部门合作、转处、综合服务、社工介入等执行的机制,才能形成真正的少年司法。同时,近年来儿童受到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少年司法及少年保护机构对此亦应有所回应。

有鉴于此,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与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于5月23日在北京共同举办“少年司法与综合保护”研讨会。来自全国人大、中央政法委、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团中央、民政部、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等中央机关领导,刑诉法、刑法、民法学界专家学者,北京、上海、重庆、江苏、福建等地司法及儿童保护实务部门代表共计五十多人出席本次研讨会。研讨会就“我国少年司法的现状与问题”、“少年司法的理念”、“少年司法与刑事司法的对话”几个单元展开对话与深入讨论。

我国少年司法的现状与问题

与未成年人相关的立法与法律适用方面的不足是当前我国少年司法中存在的显著问题。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宋英辉教授认为:首先,未成年人法律分散在各个部门法中,且在各个部门法中占比小。在部门法中无法引起重视,地位难以突出;其次是刚性不足,法律难以落实到位。未成年人法律规范大多倡导性多,没有法律责任,没有程序保障,规定难以落实。法律无法根植于执法与办案人员的意识中;再次是法律之间不协调,无配套机制,缺少未成年人体系化综合化的法律。最后是未成年人法律不独立。

就具体的监护问题而言,有代表指出,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在判决剥夺法定代理人监护权上应该启动撤销权还是变更权;有代表也指出,民政提起撤销监护诉讼后,接手人照顾未成年的人的民事地位法律没有规定;也有代表指出,法律没有规定检察机关能否作为国家监护人的身份成为案件提起的申请者,而致使检察机关能否作为支持起诉方,协助相关的单位和主体,推动诉讼程序都显得薄弱且无力,这些均是立法内容和技术方面存在的问题。

 司法实践表明,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专业化不强,社会支持体系薄弱,无法形成综合保护的合力。有鉴于此,有代表介绍了苏南经济发达地区检察院以司法为识别途径的综合儿童保护实践经验:推动本地成立专业化维权机构,组建专业化社工队伍,打造专业化维权队伍。积极开展合适成年人、社会调查员、心理咨询培训等各类专业化技能培训。当地司法部门制定配套衔接机制、细化特殊程序制度和社会组织规范收养评估行为。做实管护教育基地,深入挖掘本地资源,坚持探索创新,不断提升管护帮教成效。制定个性化的帮教方案,做细青少年法制教育实践基地。

司法实践也表明,未成年人面临户籍问题。有代表指出,由于户籍政策改革问题,户籍政策在满足了实质要件之后是否一定要满足形式要件才能变更,那么能否在满足实质要件的情况下就对户籍进行变更就成为问题,并且有代表在介绍上海第一例剥夺监护权个案时指出,未成年人没有出生证而无法办理户口,导致其在之后的上学、医疗等方面面临各种困难。此外,未成年人监护权的剥夺和申请撤销方面存在诸多疑问。有代表指出,申请撤销法定代理人监护权起诉资格的确定,即当提起人与儿童没有任何关系时如何处理的问题。另有代表指出,在性侵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中,无法对被害人进行干预,甚至未成年被害人并未觉得自己受到侵害,难以介入。最后,未成年人监护面临制度的衔接问题。有代表认为,虽然两高两部解释激活未成年人监护权程序,国家亲权概念得以确认,但衔接问题仍然存在,例如法院作为报案人,公安不接案等,因此两高两部委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仍然需要加强宣传和培训。

司法实践同时表明,公安机关方面在未成年人保护专门机制方面亟待加强。有代表认为,公安民警不熟悉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监护权的案件,建议应当由公安专人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有代表认为,监护人殴打未成年人重伤案件,公安没有鉴定意识,并且也不知道未成年人案件的处理方法。

关于司法体制方面问题,宋英辉教授认为,未成年人保护职能分散于多个部门,无内在协调机制,无统一的政府机构。这些分散的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部门无协调机构和联动机制,资源难以有效利用,任何一块短板,都会导致保护工作整理水平不高。宋英辉教授还指出,未成年人案件与成年人案件最大的区别是让未成年人如何回归社会。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需要专业人员。未成年人司法机构需要延伸到各个部门,要求司法部门不仅作为办案主体,更要作为保护和帮教的主体。未成年人案件需要建立完整、综合、体统的方案,办案人员不能与帮教分离。

少年司法的理念

北京师范大学宋英辉教授认为,儿童利益最大化就是要维护儿童的权益,一切司法处置都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未来发展,使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回归社会,使未成年被害人恢复正常生活。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林艳琴认为,对未成年人早期预防干预是对未成年人最好的保护,孩子出现问题时已经是亡羊补牢。她认为,在未成年人保护中应该树立以下两个理念:一是要尊重未成年人;二是尊重孩子家庭监护,在国家监护给予一般的帮扶,监督和帮助后家庭仍然无力的时候,即穷尽家庭监护后仍没法实现监护功能时才进行国家代位监护。

有代表认为少年司法中重要的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不是罪犯。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犯罪处理较重,并且都存在前期未成年人存在很多问题而社会国家家庭没尽到责任导致未成年人最终犯罪的情况。 

西南政法大学高维俭教授认为,少年法应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应有独立的法律关系,可与传统的三大部门法并行。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认为,未成年人的问题,不是单纯的司法问题,更是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的问题,他充分肯定了2012年刑诉法的特别程序关于未成年人专章的进步性,认为将刑诉法关于未成年人的内容贯彻实施好十分重要,尽量挽救教育失足、犯罪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能不逮捕的尽量不逮捕,能附条件不起诉的尽量不起诉,能不审判的尽量不审判。将未成年人案件尽量消化在审查起诉阶段。

少年司法与刑事司法的对话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高铭暄认为,未成年人的重要性不容质疑,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祖国的花朵。我国刑法中对于未成年人作为被害人这一点没有给予应有的关注。高教授系统梳理了刑法关于我国未成年人保护从轻减轻条文和刑事政策。他认为,依据国际惯例,我国刑法应当废除对未成年人适用无期徒刑的条款。他指出,判处无期需要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而未成年人没有政治权利并且剥夺政治终身也是不合理的做法,因此未成年人不应适用无期徒刑。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陈泽宪教授就剥夺未成年人人身自由的四类(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和行政拘留)行政处罚的适用进行了详细介绍,并探讨了其司法化的问题,他认为这四类剥夺未成年人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应当纳入少年司法的范围。 

暨南大学人文学院张鸿巍教授介绍其团队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的大数据统计、个别访谈和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在检察院和法院对未成年人保护达成一致的前提下,前端公安和末端未管所对未成年人保护仍不重视,对未成年人的理解存在偏差。公安和未管所会更多考虑到未成年人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对这部分未成年人存在两难的伦理的矛盾,即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公众的知情权和对被害人保护的矛盾。少年司法的顶层的设计应当二元化,将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纳入司法改革范围,从轻处理;对于有严重刑事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审慎处理。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姚建龙主张刑事司法应当与少年司法对话。他指出,每次重大司法改革,总会对少年司法产生重大冲击。例如,1996年刑诉法修改就曾经对少年司法几乎产生了“灭顶之灾”的不良影响,导致全国3300个少年法庭削减了一千多个,保留下来的少年法庭也曾经一度大多名存实亡。

有代表点评总结五个方面:一是我国少年司法立法迫切需要改革,仍缺少独立的少年刑法,仍在成年人罪行法定的基础下来处罚未成年人,无法真正实现对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二是少年司法很少有权威的专业、是跨学科的专业;三是少年司法的价值目标应是在少年保护与社会防卫之间保持必要适度的平衡;四是少年司法反映国家价值取向;五是社会发育与政府力量的呼应是少年司法取得成功的重要条件,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

责任编辑:郑州法院网编辑 刘花瑞    

文章出处:摘自《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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