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高考已经结束,但是因今年高考而引发的话题还在延续。还记得6月7日高考第一天,第一场考试开始没多久,南方都市报在官方微信公号上推出一篇文章《重磅!南都记者卧底替考组织此刻正在南昌参加高考》。该文随即在朋友圈迅速传播,阅读量很快就突破了10万。随着记者的揭露,相关参与替考人员逐个被警方控制。
在这一事件中,不少人钦佩记者的行为和勇气,当然也有人对记者替考的职业伦理产生了担忧:记者这种行为是否违法?
事实上,记者卧底调查的事情并不少见。近些年,关于记者卧底的报道也不止这一篇。记者卧底传销组织,卧底地沟油加工厂,卧底职业乞丐,卧底吸毒群体以及女记者卧底海天盛筵等。
对于这些记者卧底调查采访的事情,法律人士是怎么看的呢?今日特邀法官、律师、资深媒体人一起圆桌讨论一二。
法学专家:记者卧底替考不犯法
南方都市报记者卧底替考一事一经报道便引来了多方质疑,很多人认为“记者干了警察的事情,与卧底嫖娼一样都是违法行为”。有人还列出自己的质疑:第一,记者干了警察的活。依照目前法律规定,只有在毒品犯罪中,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警察才可以实施“控制下交付”,即侦查诱惑,其他犯罪则无法律明确。第二,记者卧底替考组织参加高考,同样涉嫌犯罪,如伪造国家机关公章等;即使记者报案,也不能成为免责理由,但可以从轻处罚,毕竟,目的的合法性不能替代行为的合法性和结果的合法性。
对于这些质疑声,当事记者在朋友圈回应:“针对卧底高考违法甚至说卧底高考跟卧底嫖娼一样的质疑,作为个人先简单回应下,高考前南方都市报已经跟警方提前报备,此次报道南方都市报前后方联动,我进场考试,最后在考卷上写明卧底一事请求考卷作废,相关部门介入调查。后方同事配合发稿,并主动联动警方调查。”
当然,还有很多人支持记者卧底替考的行为。有人表示:“记者的替考行为相较其揭发的事情的恶劣程度而言,危害性几乎为零(这个记者不去替考,替考组织仍然会找另外一个人去替考),而记者卧底完成全部过程之后,能够提供完整证据链,这是有意义的。还要说明的是,替考本身是违纪行为,组织替考,制造假文件等才是犯罪行为,记者参与替考是用自身冒险涉嫌违纪来揭发犯罪,法理上也是可豁免的。社会的进步需要公权力与公民权利的良好互动来实现。”
对于该事件,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研究所所长阮齐林教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从目前来看,记者卧底替考的行为是对社会有促进作用的有益行为,并且刑法中并没有规定替考属于犯罪行为,因此记者替考一事并不属于犯罪。
阮齐林解释,在相关法律规定中,卧底记者确实做了教育部门相关法律法规中禁止的事情,属于违法违规行为,但是从客观上讲,记者卧底行为属于履职行为,是为了监督、揭发报道替考这一现象的,因此从本质上分析,其替考属于合法。
记者:卧底采访,职业使然
“南方都市报记者以卧底身份,踢爆替考组织在江西实施高考替考事件。该记者在回应此事的时候这样说:‘我进场考试,最后在考卷上写明卧底一事,请求考卷作废,相关部门介入调查。’作为一名从业十几年的媒体记者,我个人对这种行为点赞。”资深媒体记者赵小姐说。
对于有人提出记者的这种行为危害了“高考管理秩序”,赵小姐本人并不赞同。她认为,记者作为卧底虽然参与了高考舞弊的过程,可能是危害了“高考管理秩序”,但这种“危害”相当有限,几乎没有受害者,它没有造成考场混乱,还因及时曝光揭出高考舞弊的黑洞,保障了公众知情权,也使教育、公安部门及时介入,打击了舞弊犯罪,更避免了舞弊者被不公地录取,提升了高考的社会公信。
她表示,作为一名记者,在他们的职业生涯中都有可能经历卧底采访。比如说,去传销窝点卧底,揭露传销组织的骗局;去某些企业应聘成为员工,收集相关证据,披露某些行业的乱象等。卧底采访是暗访的一种,是记者为完成某一特定的采访任务,不公开自己的记者身份,或隐藏真正的采访意图而进行的一种新闻采访方式。
“卧底采访可以说是暗访手法中最深入、最易获得核心信息的一种采访方式;对记者的人身安全来讲,也是最具危险性的一种。舍小我成就大我,记者卧底,也是有牺牲精神的。”赵小姐说。
律师:破案的事还是交给警察去做
灵宝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彭景维表示,近些年,记者通过卧底暗访,揭露了不少违法犯罪行为,有些记者通过越来越深入的卧底也揭露了不少违法犯罪,但是记者卧底绝对不等于警察卧底,更无法代替警察卧底。
彭景维说,记者卧底和警察卧底有很大的区别。警察的职责是制止犯罪,抓获犯罪嫌疑人,他们在卧底前经过了专业的训练,在卧底过程中有许多同事与其配合,还有公安部门整合各方面的社会资源。警察自身也具有擒拿格斗的技能,可以把握好做事的度,在紧急关头能够立即制止犯罪,避免造成严重后果。相比于警察,记者在这些方面显然有很大差距,一不小心就会造成自身涉嫌犯罪,并给社会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甚至记者本人的安全也很难保障。“我认为,记者的职责是对客观发生的事情进行报道,新闻记者的采访活动只能在宪法法律范围内进行,记者没有违法犯罪的特权。揭露真相的目的是为了打击犯罪而不是制造犯罪。社会如果认可以违法犯罪来对付违法犯罪,这种制止违法犯罪的成本就超越了法律的界限。在揭露社会丑恶现象时,道德和法律要时时记住,必须遵守法律的底线。新闻工作者不是密探,破案的主要工作还是应该交给警察来做最好。”
法官:卧底记者应避免亲自实施具体的违法、犯罪行为
“南方都市报那名卧底替考的记者其实做得很好,因为他先向警察部门报备,获得公安机关的同意,以公安机关临时雇员的身份进行‘侦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何军表示:“对于记者卧底,他非常赞赏他的勇气,因为一般来说,卧底的对象都是违法行为甚至犯罪行为,均属于风险行业,若一旦被发现,将会面临健康甚至生命危险。但从法律层面而言,记者卧底是不应该被提倡的。”
何军认为,虽然记者是从公众知情权角度进行卧底,且试图去揭露社会黑暗面,展示正能量,但记者在卧底过程中,为彰显身份的真实性而免予被怀疑就难免会伙同他人共同从事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否则要么会被怀疑要么挖掘不到“猛料”,而致卧底失败。虽然从主观上讲,就记者个人而言没有真实的违法或者犯罪意图,但其主观上明知他人有违法或者犯罪意图,客观上仍伙同他人参与违法或者犯罪行为,产生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这一情形依然可能构成违法或者犯罪。因为在刑法角度,基于更崇高的目的而实施犯罪行为这种情形并不属于刑事责任阻却事由,而只会在道德层面获得宽宥甚至好评,虽然道德标准一般要高于法律标准,但很明显道德评价不能代替或者掩盖法律评价。
对于记者的卧底调查行为,何军提醒,记者应避免亲自实施具体的违法或者犯罪行为,尤其是那些难以挽回损失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