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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发布时间:2015-06-08 11:08:54


    一、公司被行政主管机关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是否还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其民事责任应如何承担

    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多的情形是公司在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后,并不宣布解散继而对公司进行清算,而依然对外从事民商事交易活动。对于此种状态的公司是否还具有民事实体法主体资格和诉讼主体资格,一直存在争议。我们认为,首先,行政主管机关吊销公司的营业执照属于行政处罚行为,其取消的仅是公司的经营资格,而并不必然直接产生永久消灭公司法律主体资格的法律后果;其次,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可能存在债务尚未偿付、债权尚未受领、拖欠的税款尚未缴清、职工工资尚未支付等情况,为解决上述事宜公司必须进行清算,清算完毕办理公司注销手续后,公司法律人格方可终止,否则势必影响交易安全,侵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再次,即使供公司被行政主管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由于公司可能尚余部分资产,仍可独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公司对外经营产生的民事责任仍应当由公司承担。如果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组成人员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参加诉讼债权人可以将公司的开办单位或股东列为被告起诉,但是开办单位或股东承担的仅仅是清算责任,除非公司股东在公司成立过程中或成立之后,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不实行为,债权人可以追加公司股东为共同被告,要求公司股东在出资不实范围内对其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公司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案件应如何确立诉讼当事人

    根据新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但在诉讼中,当事人的地位应如何确定,是一个重要问题。1、关于案件的原告主体资格问题。请求解散公司的案件原告职能是公司的现实股东,且有持股比例限制,即必须是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2、关于案件的被告主体资格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第四条明确规定应当以公司为被告。3、关于案件的第三人问题。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三、公司被依法注销后其享有的财产权益应如何处理

    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后,股东发现公司在清算中遗漏债权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的,股东能否对相关债务人或义务人主张权利?根据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解散后,股东应当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完毕并办理注销登记后,公司归于消灭。经合法清算后的公司剩余财产,由股东依法进行分配后归股东所有,因此,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发现公司对外尚有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的,可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提起诉讼主张权利。鉴于股东主张原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或财产权益,股东之间就公司剩余财产进行分配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除非原公司全体股东愿意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外,法律在诉讼中一般无需追加全体股东作为共同原告。如多个股东就同一笔债权或财产权益分别提起诉讼,法院可合并审理。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取得公司在清算中遗漏的债权或财产权益,该债权或财产权益属于公司财产,应当归属于全体股东,由全体股东按照公司章程或法律的规定进行分配。因此,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取得公司在清算中遗漏的债权或财产权益,其他股东有权提起诉讼,要求获得财产利益的股东对该财产进行分配。同时根据新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应当进行清算。在清算过程中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因此,股东自行对公司清算完毕应当以公司全部债务清场完毕为条件。股东自行对公司进行的清算不具有债务免除的效果。因此,公司在未足额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注销,股东又在公司注销后获得公司债权或财产权益,债权人有权要求获益股东在所获财产利益的范围内清偿公司债务。因为股东自行对公司进行的清算不具有免除公司债务的功能。如果股东未经合法清算而注销公司,导致公司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失的,应当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此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均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公司注销后,公司的财产权益应归股东所享有,股东可对外主张原公司的债权或财产权益。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应经破产清算与分配,公司对外不能清偿的债务不再清偿。因此,破产清算具有免除破产企业债务的效果。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如发现公司还享有债权或其他破产权益,应当首先用于向全体债权人清偿,在清偿完毕前,被宣告破产的公司的股东或上级主管部门不享有财产权益。届时,破产清算组尚未被撤销的,则可由清算组对外主张债权或相关财产权益。所获财产经法院决定,可进行追加分配或指定相关单位或人员予以保管。如破产清算组已被撤销的,原公司股东或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依法向审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申请恢复成立清算组或重新成立清算组,以清算组名义对外主张原公司的债权或财产权益。

责任编辑:郑州法院网编辑 刘花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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