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知识产权犯罪的现状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蕴含着巨大的财富价值。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与普及,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变得越来越容易,一些小作坊轻而易举地能造出五粮液、茅台、金龙鱼、鲁花等知名品牌的产品,近年来,在食品、药品等领域发生的制假售假及盗版行为日益猖獗,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也愈来愈严重。这些侵权行为也给权利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破坏了公平正义的市场竞争秩序,同时也严重危害国家对市场经济的管理秩序。
二、惩罚机制及其不足
我国目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共有7个罪名,涉及了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主要领域,比较全面地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责任。从惩罚机制角度看,除假冒假冒专利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只规定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一个量刑幅度外,其余五个罪名均规定了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罚金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两个量刑幅度。但在知识产权形式、范围不断扩展,科学技术飞速前进的时代,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手段也在不断翻新,我国现有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惩罚机制已不能适应制裁犯罪的需要,存在缓刑适用比例过高、罚金刑适用比例过低、较少适用禁止令等问题。
三、惩罚机制完善的建议
1、减少缓刑的适用数量
2011年在深圳召开全国外商机构保护知识产权座谈会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贺化表示,我国将研究降低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的刑事责任门槛,加大刑事处罚力度。加快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坚决防止“以罚代刑”现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也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切实发挥刑事司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作用,打击和遏制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活动,实现刑罚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的功能。保持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依法从严惩处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犯罪分子。在具体审判工作中,对食品、药品领域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行为,量刑时以判处实体刑为主,适用缓刑为辅,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提高刑罚的震慑力。
2、加大罚金刑的适用力度
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都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即以营利为目的,该类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和竞争环境,严重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很多犯罪领域涉及民生,制售的假冒产品涉及食品、药品等领域,严重危害群众的生命健康,对该类犯罪加大打击力度,提高罚金刑的使用比例。如我院审理的被告人宗某某等28名被告假冒注册商标等罪一案,该案生产的假冒金龙鱼、鲁花等知名商标的食用油,属于百姓的日常生活用品,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社会危害性极大,因此在量刑时加大罚金刑的使用力度。主犯被依法判处高达1050万的罚金,全案判处罚金总额高达2700多万,从经济上剥夺了犯罪分子再犯的可能性,严厉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3、增加禁止令的适用范围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分子,在判处刑罚的同时,可以通过增加禁止令的方式限制犯罪分子的经营范围,并约束犯罪分子的经营行为,防止其再犯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