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使用中的电缆落在地面上,被财欲熏心的王新军等3人盗割,检察院指控为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河南省登封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为盗窃罪。
2001年4月21日晚11时许,河南省登封市唐庄乡的王新军、燕合军伙同登封市大冶镇的赵江洋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来到登封市唐庄乡纸坊水库下边,用斧头、钢锯等做案工具将落在地上、正在使用中的价值18165元的通信电缆线割断,准备装车拉走时被人发现,三人慌忙逃离了现场。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提起公诉,请登封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登封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人王新军、燕合军、赵江洋盗割的通信电缆已落在地上多日,致使三被告误认为是已废弃不用的电缆线而实施了盗割,其行为主观上不具有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的故意;三被告应当预见到被盗割电缆线正使用中,却因大意而没有预见到,主观上存在过失,客观上造成通信中断,危害了公共通信安全,其行为同时构成破坏通信设施罪。按有关法律规定,同一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下,应择一重罪处罚。根据《刑法》对破坏公用设施罪和盗窃罪的规定,后者处刑较重,因此登封市法院对三被告按盗窃罪定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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