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庭审方式改革的背景
这次庭审方式改革与以往学界研究和实务界改革相比,在起因、角度和切入点等方面均有较大差别。本次改革的起因是我们教学团队在创建个案全过程教学法中,发现我国庭审方式特别是复杂案件的庭审中存在的许多问题,直接导致了案件审理效率低下且裁判质量不高。我们教学团队的个案全过程教学法从目前了解的情况看,是世界上第一个打破学科界限、与真实案件完全接轨的案例教学法。我们教学团队是首次将庭审笔录搬到书上、搬到课堂上讲授,这样一来,案件审理过程中先前被忽略的问题就全部显现了出来。以我们《模拟法律诊所实验教程》教材中4个民商事个案的诉讼全过程为例,这些案件绝大多数不涉及我们平常批评较多的关系案甚至腐败案,但暴露出庭审中存在的问题却超出想象。
我们教学团队经过考证,发现我国现行的庭审方式特别是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的两阶段划分,是断章取义抄自前苏联,且与两大法系国家庭审有实质性差别。发达国家的庭审主要是进行言词辩论,而我们的庭审大部分是在审查证据的“三性”。不少案件庭审中大量时间被消耗在审查一些诉讼价值不大的证据上,法庭辩论严重不足。不少法官争点确定技术、释明权行使的能力较为欠缺,案件中许多疑点没有被合理排除,突袭裁判时有发生。落后的庭审方式是我国法官数量多,庭审效率低,许多法官超负荷工作,审判质量不高的主要原因之一。要提高法院裁判的权威和当事人对诉讼结果的接受度,切实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提出的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要求,庭审方式改革可谓势在必行。
二、庭审方式改革的路径和目标
首先,以“现代庭审理论与应用”为切入点的庭审方式改革能够大幅度提高法官的庭审能力,改变落后的庭审方式。现代庭审理论是近几十年来在法治发达国家和地区逐步形成并通过实践检验,有助于法院正确、适时地审理案件,体现诉讼民主、诉讼规律和程序保障以及当事人对裁判接受度的理论体系。这些理论主要包括:争点的确定、集中审理、一次性解决纠纷原则、突袭裁判的防止,释明权的行使、心证的公开,疑点的排除、法官内心确信的形成等等。对这些理论的内涵与实际运用,我们的法官、甚至相当数量的专业教师都了解不多。
要实现大幅度提高法官庭审能力的目标,开好针对学生、法官、律师等不同对象的“现代庭审理论与应用”课程,为高水平的庭审培养合格人才是我们长期的一项任务,也是此次庭审方式改革九个步骤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现在是第一期,这门课程今后我们不仅会继续开下去,而且还要不断探索出适合法官、律师和法科学生要求的课程。在这门课开始阶段,我们聘请了没有语言障碍,且庭审与大陆法系比较接近的我国台湾地区的著名教授和优秀的实务人员来参与授课。以后,我们除了邀请德国、韩国等国家的民诉法教授和优秀的实务人员来参与授课外,还准备聘请我们的优秀法官特别是法院业务素质好的领导来班上授课。这是因为,他们对现代庭审理论与应用熟悉后,更清楚通过何种方式使我们的法官能更好地应用现代庭审理论,从而有效地提高审判水平。
需要说明的是,在授课教师中,邱联恭教授和我都是诉讼法专业教师,很多人认为我们这个课是诉讼法课程,这种认识并不完全准确。大家从复旦大学研究生网站上公布的“现代庭审理论与应用”课程表上可以看出,大陆和台湾民商事诉讼全过程真实案例教学占了较大比重,这种案例是打破实体法与程序法学科界限,与真实案例完全接轨的,只是在教学中我们侧重于我国大陆比较薄弱的诉讼法理论应用方面的教学。
例如,在课程班指定的教材《模拟法律诊所实验教程》第三个案例中,仅涉及一笔银行转账的事实,但原告主张权利却先后提出了不同的请求权基础,案件经过了7个法院的审理,并涉及大量的实体法和程序法问题。如就同一银行转账事实涉及的真正权利人是谁,原告提起诉讼是否主体适格?当事人先后提起的诉讼,是否存在请求权的竞合,是否违背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不同请求权基础涉及的不同权利构成要件,当事人举证责任如何进行分配?原告的主张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等等?这些问题,既是现代庭审的核心内容,又是我国大陆庭审中非常薄弱的环节。在该案的审理中,不涉及到关系案和司法腐败,涉及的民法问题并不复杂,关键是诉讼法问题超出了我们大部分法官的知识结构,从而导致案件多次审理,且审理效果不佳。据了解,类似案件在全国不在少数。由此,我想到4年前邱联恭教授谈到尽管民法博大精深,但诉讼法问题是综合性的,难度比民法还要大。我当时并不认同这一观点,但现在我的观念开始有了变化。因为,涉及疑难案件讨论时,案件中的民事实体问题,民商法学者和优秀法官都能分析的比较深入,但涉及类似于第三章案例中的诉讼法问题,在我国大陆能做出较为深入分析的理论与实务人员可以说是少之又少。诉讼法研究的薄弱可以说是我国案件审判质量不高的主要原因所在,也是我们此次庭审改革重点要解决的问题。
其次,以“现代庭审理论与应用”为切入点的庭审方式改革能够大幅度提高庭审的效率和质量,改变我国大陆许多法官超负荷工作的状况。已故的上海高院的邹碧华副院长在“法官应当如何对待律师”一文中就指出,就基层法院而言,大部分司法人员所付出的辛劳,用“不堪重负”来形容恐怕不致为过。近两年,他原来所在的法院查出癌症患者达六人之多,工作压力过大应是原因之一。我们有世界上最多的法官,为什么法官会如此辛苦,落后的庭审方式是主要原因之一。我在2010年以来代理和考察的一审案件,半数以上每次开庭都长达半天时间,开庭次数都在3次以上。2014年9月,我在台北地方法院旁听普通程序的庭审,当时该院同时有5个法庭开庭,最多的一个法庭下午开了8个庭,最少的一个法庭下午开了3个庭,我没有看到一个案件开庭时间超过1个小时。在2014年11月29日华东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学科承办的“第七届东北亚民事诉讼法制国际研讨会”上,我问日本、韩国的教授和法官庭审的时间,也基本上是这种情况。为什么开庭时间会出现如此大的反差?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我们许多案件没有适时的确定争点,法官整理争点的技术欠缺,大量时间浪费在许多不需要审查的证据上。那么,是否庭审时间花的多,庭审质量会更高呢?据我观察,正好相反,因为这些案件往往是没有适时确定争点或争点确定不当,审查了大量不需要审查的证据,这种冗长而低效的审理过程更容易导致错案、突袭裁判、当事人不满等弊端。我就举我们大陆某个法院刚刚结案的一个案件,该案一审法官先后开了5次庭,开庭花了15个小时,由于法庭调查时没有确定争点,大量的时间浪费在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三性”上,结果最后作出判决时关键事实还是没有查清,重大疑点没能排除。类似审案方式的法官不在少数。二审法官由于争点确定的好,仅开庭1个小时就查清了案件事实。这就从反面证明了大陆法系许多国家和地区“未确定争点前法庭不得调查证据”规定的正确性。
最后,以“现代庭审理论与应用”为切入点的庭审方式改革能够大幅提高司法的权威和当事人对生效裁判的接受度。近年来,我国上诉、申请再审、申诉和涉诉上访案件居高不下,浪费了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落后的庭审方式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对此,笔者在《我国民事案件开庭审理程序与方式之检讨与重塑》一文中已做了较为系统的分析(详见《中国法学》2015年第2期)。可以说提高裁判的权威和当事人对裁判的接受度是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重要内容,现代庭审理论的应用对解决该问题具有重要价值。
民主、公正的诉讼程序是判决得到社会的尊重和当事人认可的基础,是诉讼法的一个重要的独立价值。从法治国家的司法实践来看,大多数案件并没有走向二审,走向再审的案件更是少之又少,特别是在英美法系国家。使败诉当事人心理上接受判决的因素是什么呢?这个因素就是程序本身的“正当性”。因为败诉当事人“已经被给予充分的机会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提出证据,并且由相信是公正无私的法官进行了慎重地审理,所以对结果的不满也就失去了客观的依据而只得接受。”同时,程序的“正当性”也是使审判机关获得社会广泛的信任和权威地位的重要源泉。在这个过程中,现代庭审理论特别是其中的突袭裁判的防止,心证的公开、释明权的行使等理论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从现代庭审理论的实践来看,法院应先行整理争点(包括事实上、证据上以及法律上的争点),然后,集中于争点(应证事实)调查证据,并指挥双方当事人围绕争点展开辩论。如果各方当事人对争点的认识或观点与法官的心证不一致时,法官还会提示当事人针对自己的看法提出主张和证据。这样一来,既能预防突袭性裁判,又能充分保障当事人通过辩论影响法官形成心证的诉讼权利。
我国法官由于很少关注突袭裁判的防止,心证的公开、释明权的行使等庭审理论,所以,“你辩你的,我判我的”情况时有发生,可想而知这种裁判是难以令当事人尽早服判息诉的。即使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要求法官行使阐明义务,实践中法官也往往不予阐明。例如,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合同效力问题,一些法官即使胸有成竹准备按无效合同判决,也不在庭审中予以阐明。这样的判决,不仅是突袭裁判,而且无效合同的处理方面往往没有辩论或辩论不足,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不接受也就不足为奇。
那么,心证公开是否容易引发当事人在法庭上与法官的对立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心证公开并非是将裁判结果提前告知当事人。心证公开的目的是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是暂时的心证公开,假设性的心证公开,是听取当事人意见后再做判决。其在预防突袭裁判发生的同时,也减少了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对立。从笔者作为仲裁员在仲裁案件庭审实践来看,效果比预想的要好。
应当说,我们已有的法律特别是最高法院刚刚公布的司法解释已经在现代庭审理论的应用方面迈出了较大的步伐,为此次庭审方式改革提供了司法解释的依据。如司法解释中关于人民法院“可以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合并进行”的规定。又如“法庭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焦点问题进行”的规定。再如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的规定等。立法层面已经开始对争点的确定、心证的公开等现代庭审的理论及其应用,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当然,从其他国家的经验来看,要熟练掌握和运用这些理论绝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这是一项需要我们通过长期、艰苦的工作才能完成的具有重要意义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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