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夜色做掩护,男子刘某将停放在路边的小车车窗砸碎,随之盗窃财物。2015年5月22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刘某曾因盗窃多次入狱。2014年10月,刚刚因盗窃罪刑满释放的他又把目光投向了路边停放的小轿车内的财物。据刘某交待,他时常能看到一些车主将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手机等贵重物品随意留在车内,便起了将这些财物据为己有的心思。在购买了一把安全锤后,刘某便开始实施自己的作案计划。
于是当年10月11日凌晨,在连续几天的踩点后,在郑州市惠济区一路口,刘某将李先生的轿车车窗砸烂,从该车内盗窃钱包一个,钱包内装有人民币3000元等物品。
发现车窗被砸的李先生随即报了案,随后,刘某很快被抓获归案。
惠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遂综合考虑刘某的前科、认罪态度及对社会危害程度等情节,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提醒】
法官提醒广大车主,在离开轿车时一定要将贵重物品带走,切莫因贪图省事而将其留在车内,以免引起不法分子的注意。此外,在停车时应选择有人看管的正规停车场,尽量避免停放在人流量少及灯光昏暗的位置,以免为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