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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三轮车撞人 危险驾驶罪获刑

  发布时间:2015-05-22 15:50:28


    喝了点酒,骑着机动三轮车撞了人,家住郑州市的李某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的行为不仅破了财,还要面临刑罚。因在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2015年5月21日,郑州市惠济区法院一审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2014年10月15日晚,刚参加完一场婚宴的李某无证驾驶自己的无号牌宗申牌机动三轮车踏上了回家的路程。当晚10点左右,在行驶至某村北头丁字路口西约50米处时,由于躲闪不及,李某的三轮车与一辆由东向西行驶的电动车相撞,电动车驾驶人刘某因此受伤。两车相撞后,李某驾驶三轮车继续行驶,后被路人拦停。“我的三轮车车况差、噪音大,当时我没有注意撞到人了,后听到有人呼救才停下车。”李某事后交待。

    “肇事者好像是喝多了,停车以后站都站不稳。”目击了事发过程的高某在法庭上作证。后经检测,被告人李某的血醇含量为326.92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

    李某在被民警带到医院抽血检查等待结果时逃跑,后公安机关做其家属工作,其家属配合联系李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家属与被害人刘某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刘某各项损失人民币2万元并履行完毕。

    惠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罚。结合李某的认罪态度、主观恶性及对社会的危害性等情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了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情形:“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血醇含量大于80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本案中,被告人李某血醇含量为326.92mg/100ml,属于该范畴,在此种情况下仍驾驶机动车,最终造成刘某受伤,不仅赔了钱还要领刑。为此,他提醒广大驾驶员遵章驾驶,切莫因一时侥幸而为自己、为他人的生命健康埋下隐患。

责任编辑:郑州法院网编辑 刘花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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