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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流利器”减压力 “零诉累”化纠纷

---荥阳法院积极引导当事人诉前调解

  发布时间:2015-05-19 11:12:28



    近日,荥阳法院诉前调解中心迎来了一位“不速之客”,“马主任,实在太感谢了,要不是你们的调解,我都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拿到这些钱!”说着她就拿着一面锦旗走了进来,双手递给马主任请她收下这份感谢和尊重。原来这位是不久前经过我院诉前调解中心的调解迅速结案拿到货款的当事人邓某。

    2015年春节,邓某从荥阳某游乐设备厂购买6台游乐设备用于经营,后因该产品不合格退给被告,当时被告向邓某出具欠条一份,约定2015年3月2日将该笔欠款付邓某,到期后邓某多次催要,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拒绝给付,邓某无奈,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因该案件法律关系清楚、事实争议不大、法律责任明确,涉案标的较小适合诉前调解,立案法官在征得起诉人同意的情况下,暂缓立案,将纠纷交由我院诉讼服务中心进行调解,经过我院诉讼服务中心人员多次协调,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本来以为得请律师打官司才能要回钱来,没想到一分钱没花就解决了。”邓某心里的“石头”落了地。走出法院,邓某激动地说,“回去以后,俺得跟身边的朋友说说诉前调解的好处。”今天是双方正式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并拿到货款的日子,邓某说无论如何也要好好的感谢一下诉讼调解中心的法官们,于是就出现了文章开头的场景。

   我院诉讼服务中心主任马萍说:“这类案件,在立案之初,我们通过导诉台、立案窗口积极引导当事人走诉前调解程序,不仅缩短了案件的审判时间,更减少了当事人诉累。” 我院从保障当事人权益,减轻诉累入手出发,不断加强诉前调解工作,积极探索“便民、高效、成本低”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把调解工作关口前移至案件受理之前,实现了矛盾纠纷的稳妥化解。诉前调解具有时间迅捷,收费低廉,人员专业,效力确定等显著优势,可以对我院的案件进行有效分流,被我院立案庭成称为“分流利器”,诉前调解协议,经该院司法确认即获得法律强制力,实现“零诉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如今,“立案登记制”在全国正式施行,有了这个“分流利器”我院就能从容的面对突如其来的“立案潮”,缓解我院案件压力,方便快捷的解决群众矛盾。

责任编辑:郑州法院网编辑 刘花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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