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岁小女孩晶晶(化名)在上幼儿园期间面部受到伤害,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4月14日,晶晶一纸诉状将位于郑州市金水路东段新鑫花园内的新鑫幼儿园依法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幼儿园支付继续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计11800元,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已经正式受理了此案。
晶晶从2002年9月入托到该幼儿园,2003年10月14日上午10时许,她在幼儿园活动时摔倒受伤,经郑州市第五人民医院诊断为右眼眉(眼睑)撕裂,并在医院进行了缝合手术。自从伤害事件发生之后,晶晶的母亲将她接回家中养护达一个月之久,频繁往返于住处和医院之间,支付了相应的医疗费、交通费,给家庭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更可气的是,晶晶的眼眉缝合手术已经过去了六个月,但是受伤部位却已经留下了永久性的疤痕。
晶晶受伤时未满四岁,对于她在幼儿园内的学习、生活期间的人身安全,幼儿园负有审慎的监护义务,由于幼儿园未尽到监护义务,致使孩子在幼儿园期间受到伤害,不仅给正处于成长期间的孩子身体上造成了损害,同时也给孩子及其家庭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为了妥善解决此事,晶晶的家人曾数次向幼儿园提出赔偿请求,但却遭到拒绝,而且态度极其恶劣。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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