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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 女子诉请代位继承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5-05-06 17:18:53


    父亲去世后,祖父母也相继病故,且未留下遗嘱,作为孙女能否继承爷爷的房产?郑州市的王女士就碰上了这样的难题。2015年5月4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继承纠纷。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女士的祖父母婚后共生育了四个儿子。其中作为长子的王女士父亲王大和已于2000年8月去世。

    2002年4月17日,王女士的祖父同王女士的三叔共同购买了位于郑州市惠济区的一套97平米的三居室,并于2003年取得了房产证,产权人为王女士祖父王大爷,王女士三叔王三和为共有人。

    随后,2012年2月,王女士的祖母李老太也因病去世,8个月后,王女士的祖父也离开了人世。

    2013年11月,作为王大和的独生女,王女士找到三叔王三和一家,要求继承其祖父的房产。但由于种种原因,几方达成的赔偿协议并未实际履行。

    2015年1月9日,王女士一纸诉状将三个叔叔告到了法院,要求依法继承王女士祖父的遗产,并由三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在案件开庭过程中,原告王女士与三被告对房产的价值协商一致为70万元,被告王三和等三人协商一致同意房屋由被告王三和继承,由被告王三和支付哥哥王二和和弟弟王四和各10万元房屋补偿款。

    惠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继承人王大爷名下的位于郑州市惠济区某小区的房产系王大爷与被告王三和共同购买,被告王三和为房产共有人,该房产的一半份额应为被继承人王大爷的遗产。

    王女士作为被继承人王大爷的代位继承人、王女士的三个叔叔作为被继承人王大爷的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均等的继承遗产份额权。原告、三被告对房屋的价值协商一致,应予以确认。综合考虑所涉房产情况,房屋由被告王三和继承较妥。王女士的三位叔叔三方协商一致,房屋由被告王三和继承,王三和分别支付两个哥哥10万元,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以支持。被告王三和应支付给原告王女士房产八分之一的份额即遗产分割补偿款87500元。

    遂依法判决:被继承人王大爷名下的房产由被告王三和继承,王三和支付给原告王女士房屋分割补偿款87500元;被告王三和支付分别支付王二和与王四和分割补偿款各10万元。

    【说法】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得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丧偶的儿媳对公婆和丧偶的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又称间接继承、承租继承。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被代位继承人,简称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人称代位继承人,简称代位人。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叫代位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本案中,王女士的父亲王大和有继承其父亲遗产的权利,因其先于王大爷死亡,其独生女王女士可以代位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责任编辑:郑州法院网编辑 刘花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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