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法官,要不是你们,我父亲的案子也不会这么快就有了结果,”2015年4月28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内,原告李某从法官手中接过20万元赔偿款时,激动地说道。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终于通过法官的努力,原被告双方顺利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
李某的父亲李老汉常年在农村建房。2014年,李老汉参加了王老板的厂房建设工程。2014年5月14日上午,正在钢结构架上作业的李老汉不慎被吊车吊钩撞住,从30多米高的钢结构架上摔落下来。随后李老汉被紧急送往医院,却因伤重在治疗18天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李老汉的儿子李某认为,由于李老汉是在没有任何安全防护措施下作业因吊车撞到摔落致死,属于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王老板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于是他一纸诉状将其告到了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58万余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受理该案后,考虑到李某家境困难并因李老汉的受伤死亡已欠下外债,且王老板对赔偿事宜呈消极态度,如果简单一判了之,被告很可能由于抵触情绪而怠于履行。主审法官李森决定对双方开展调解。
通过数次对原被告双方析法理、明责任、释疑惑,在李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王老板一次性支付原告李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20万元。协议达成后,被告王老板当庭履行,案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提醒】
本案主审法官李森随后提醒:近年来,随着外出务工潮的加剧,其审理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案件也呈大幅上升趋势,其中原告为农民工占了不少比例,由于他们文化程度相对较低,且不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在受到损害后不注意搜集、保全证据,维权难度也相对较大。甚至有时由于未签订具体的书面合同,几乎都是口头承诺,或者只是经人介绍干活,有的农民工都未同真正的雇主见过面,在纠纷发生后找不到确定的索赔对象,这也增加了诉讼难度。
为此,她提醒广大农民工,在受雇时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地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在劳动过程中也要注重留存双方确实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如每月的工资条、工友的证言等,一旦出事后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此外,在务工时一定要先弄明白建设单位、总承包人、分包人、发包人以及实际施工人都是谁,这样才会便于农民工来法院起诉。
同时,她还提醒雇主一方,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这不仅是对自己的工程负责,更是对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同时,在雇佣人员进行施工时,要注重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除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外,在雇员上岗前对其进行安全意识教育及岗位培训,在平时的工作中也要对雇员进行监管;此外,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为雇员购买工伤保险,一旦发生事故,也可适当减轻自身的赔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