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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投保车辆借给无证人员酿事故 车主被判共同赔偿

  发布时间:2015-04-30 14:29:30


    “司机”没有驾驶证,却逞能借用别人车辆开车,突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多车连环相撞后,又撞伤路人,经查车辆也未投保,谁该为这场事故“买单”?2015年4月28日上午,郑州市惠济区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冒牌司机”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李强是一个平时在朋友圈里喜欢炫耀的人,没有驾驶执照的他,为了在女朋友朋友面前显得体面一点,在一次出去玩的时候,他找到了他的好哥们儿曾凡,想借用他的车出去兜圈。曾凡二话没说把车借给了李强。

     2014年1月12号,李强驾驶着曾凡的车在郑州市惠济区一路口与等信号灯的另一辆车甲相撞,致使车甲又与车乙相撞,最后撞上路人陈彩霞,导致车乙司机和陈彩霞不同程度受伤,两人被当场送往了医院。

     经诊断,陈彩霞双侧多发肋骨骨折,伤残程度分别评定为(九)、(十)级伤残。

     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认定,李强负全部责任。

     另经查,李强驾驶的车辆登记名在王晓名下,车辆未投交强险,是王晓把车辆借给了曾凡,由曾凡一直实际控制着,并且曾凡也是没有驾驶执照人员。汽车甲、汽车乙分别在安保保险公司和豫商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

      陈彩霞出院后,多次找到李强索要医药费、误工费等费用,但是双方就赔偿数额始终达不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陈彩霞将李强、曾凡、王晓、安保保险公司、豫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自己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7万余元。

     “我没有开车,我借给李强开的,车是我从王晓那里买的。”法庭上曾凡辩驳道。

     “车甲在该事故中无责任,交强险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金11000元、医疗费1000元、财产损失100元,本次事故造成两人受伤,保险赔偿金应当保留另一受害人的份额。按照交强险保险条款的约定,本公司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及其他间接损失。”安保保险公司说道。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李强驾驶机动车与其他人驾驶的机动车相撞后,致使行人原告陈彩霞受伤,造成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被告李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对该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

    被告曾凡辩称肇事车辆系其自被告王晓处购买,其虽在法院审理的卷宗中提供有购车协议一份,但因该协议系复印件,被告王晓未到庭质证,原告陈彩霞也不予认可,故法院不予采信。李强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陈彩霞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时,肇事车辆处于曾凡实际控制之下,其将车辆交与无驾驶资格的李强驾驶,存在过错,应与李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王晓作为车辆所有人,将车辆交与无驾驶资格的曾凡实际控制,未尽到相应安全管理义务,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决如下,安保保险公司、豫商保险公司各自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陈彩霞医疗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10000元,共计33000元;李强、曾凡、王晓共同赔偿陈彩霞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2万余元。

        

     法官提醒:

    “制定交强险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保险公司免责事由只有受害人故意一种。”本案主审法官朱新强说道。

    交强险条例的规定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一致,机动车驾驶人无证、醉酒驾驶等并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强险条例所规定的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直接赔偿义务的免责事由。此外,交强险条款及交强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仅对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具有约束力,不能以此对抗作为交强险条例保护对象的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保险公司在依法向受害人承担责任后,可依据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追偿。

    那么明明是别人开车出的事故,为什么最后车主也要“埋单”?朱法官解释说,根据我国交通安全法规定,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一旦发生事故,应由车主或管理人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该案中的事故发生时,机动车处于“脱保”状态,虽不是王晓本人驾驶,但其借给无证的曾凡控制,增凡又借给无证的李强驾驶,故两人应先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

    由此可见,在车辆未投保或者驾驶人无证的情况下,不要将车辆轻易出借给他人,一旦发生车祸,车主是要承担一定责任的。此外,也提醒大家在借给朋友车辆“仗义”的同时,一定要知道他是否是“有证”人员。

责任编辑:郑州法院网编辑 刘花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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