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因在领取判决书后未及时告知判决结果及送达判决书给被代理人,导致被代理人赢了官司,但却超出了强制执行期限,而使判决无法执行。近日,郑州市管城区法院一审判决该律师事务所赔钱给被代理人。
原告李某诉称,2010年6月21日,李某委托被告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某、王某作为他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参加他起诉彭某欠款纠纷一案的诉讼活动并向其交纳律师代理费2000元。2013年7月份左右,李某向陈某、王某询问案件结果时,被告知案件早已结束,并将判决书邮寄给了原告。在李某收到判决书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却被告知他的申请已超出申请执行的期限,无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随后,李某将河南某律师事务所诉至郑州市管城区法院,请求判令赔偿欠款金额4679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和邮寄费986元。
被告河南某律师事务所辩称,被告在代理原告与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没有过错,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原、被告的委托代理期限至一审诉讼完结为止,不包括二审及执行程序,故原告以无法执行为由要求被告承担责任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被告在判决书下发以及生效后多次通知原告领取判决书,并委托原告朋友通知原告,但原告每次都以工作忙或与彭某协商为由,推脱不领取判决书,原告称其2013年7月份才知道判决结果不符合事实。被告已尽到告知义务,原告未领取判决书是其本人原因造成,与被告无关,被告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原告多次表示与彭某私下协商解决,并用彭某的60件酒抵作欠款,故原告无法证明其存在损失,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指派陈某、王某律师作为原告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在领取判决书后应及时告知原告判决结果并将判决书送达原告,由于其未及时履行上述义务,导致原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超期,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故其应当赔偿由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民事判决确定的欠款46794元、诉讼费970元、邮寄费16元,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称其多次通知原告领取判决书,并告知其判决结果,但其申请出庭的证人与其有利害关系,该证人证言法院不予采信,故该辩称法院不予采纳。
故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河南某律师事务所赔偿原告李某47780元,并支付以46794元为基数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