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正常运营,却对法院的生效判决拒不执行,对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置之不理,在银行又查不到被执行人的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那么申请执行人的赔偿就无法实现了吗?4月17日上午,为了申请执行人韩某早日拿到执行款,金水法院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某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进行了强制搜查。
韩某于2013年5月与某信息网络技术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并于合同签订10日后交付该公司一年租金、水电押金、转让费共计35万元,后韩某以房屋实际面积不够为由要求与该公司解除合同。之后该公司未对合同解除提出异议,但也在没有返还韩某交付的任何费用,并在韩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另行租给他人。后经法院审理判决该公司返还韩某租金、水电押金、转让费共计21万元。但该公司拒不履行生效判决,韩某于是向金水法院提出了执行申请。金水法院于3月26日向该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但截止目前,该公司既未来金水法院说明情况也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履行义务及报告财产信息。通过调查该公司的银行线索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被执行人公司仍然在正常营业。鉴于其有隐匿财产的可能性,金水法院决定对该公司财产状况进行搜查。
4月17日上午金水法院执行法官及法警早早来到了该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办公场所。执行法官李安永首先向该公司工作人员出示了工作证并宣读了搜查令,然后对该公司的财务账簿、凭证、票据、保险柜、财务电脑、负责人办公室等进行了搜查,查获现金2600元,发现该公司运营正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耐心细致地对该公司财务负责人讲解搜查的原因及法律依据,最后该公司财务负责人写下保证书,保证两天内将执行申请人韩某的钱返还到位。
执行法官李安永说:搜查是执行的重要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最后李法官还提醒说,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令后应积极回应,否则就是对法律的不尊重,是违法行为。如果该网络信息技术公司在收到法院执行通知后能够积极回应,就不会像后来这样被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