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地面上一个香蕉皮,导致郑州7旬老太太摔伤。4月13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超市承担七成责任。
2014年9月的一天,辛老太太到郑州某超市购买商品,刚走至一楼大厅,尚未到电梯口处,突然间摔倒在地,导致原告摔倒的原因是被告商场地面有块香蕉皮。后被送医院住院治疗46天,经诊断为腰部损伤、骶尾部损伤、腰椎滑脱。其病历显示陪护一人。其出院医嘱显示:1、建议继续住院治疗手术处理;2、住院卧床期间陪护两人,出院后绝对卧床,陪护一人;3、药物治疗;4、适量功能锻炼。原告为此支付医疗费7877.4元,其中被告超市单位垫支1236.7元。后双方协商赔偿未果,诉于法院。
被告超市辩称,被告作为专业的超市有明确的公共安全防范制度,并且在超市各处均安排保安保洁人员,有安全提示标志,定时在店内对顾客进行安全提示广播,已经履行了对原告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的损失无过错,原告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行为导致的损失自行承担责任,请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请。
另查明,被告单位有相关的安全制度及购物提示。
二七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进入商场购物时身体受到伤害,应当得到赔偿。被告作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在商场电梯附近留存有香蕉皮的情形下,未及时清理,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遭受伤害,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原告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走路未注意脚下,致使自己受到损害,应适当减轻被告赔偿责任,二七法院酌定被告承担原告各项损失的70%。故被告超市支付原告辛老太因受伤所致各项损失计10599.0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