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郑州中院执行异议复议工作学习研讨会东片会议在高新区法院召开,金水、管城、中牟、惠济、新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由中院执行二庭副庭长孙建主持。
在研讨会上,市中院带领各基层法院共同学习了新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集体讨论了市中院起草的《执行异议审查疑难若干问题的解答》、《关于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夫妻一方为债务人案件异议审查相关法律问题解答》,并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学习和讨论,各基层法院对执行异议、复议中存在的一些实际问题,有了统一认识,规范了的工作标准。
最后,市中院执行局对各基层法院执行局提出要求,一是严格规范使用执行实施类案件类型代字,增加“执异字”“执复字”“执监字”“执请字”“执协字”“执保字”“执恢字”;二是明确结案标准,尤其是确定了对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结案方式的适用条件;三是强调在执行异议复议审查中,注意异议复议权的适用情形;四是在对夫妻一方为债务人案件异议审查中,要综合考虑夫妻关系存续时间节点和债务性质的判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