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银行取款柜员多给了钱,你是还或是不还?郑州市的王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因银行工作人员的工作失误,王女士在取款时多领了一万块。她当时没吭声,事后也不肯返还多领的钱,被银行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王女士属于不当得利,依法应返还。
去年7月18日上午,市民王女士来到家旁边的一家银行办业务。在将自己随身携带的布袋内的6万现金存入其借记卡中并购买理财产品后,王女士离开了这家银行。
熟料这家银行在下班扎帐盘点时,发现少了一万元现金。经过仔细回忆及查看监控,最终发现是银行柜员小刘少收取了王女士的一万元现金。
银行柜员小刘称,自己接过王女士的卡和现金后就直接放到了工作台上。还没来得及放入点钞机清点时,王女士就要求将她之前购买的已到期的7万元理财产品赎回卡内。赎回成功后,小刘才将之前的6万元现金放入点钞机清点。由于一时疏忽,小刘误将七万元存入王女士的卡内,并随即按照其要求分别为其购买了两份理财产品。
在发现这次失误后,银行方面当天晚上就同王女士取得了联系并赔礼道歉,当时王女士承认自己多收了一万元,并表示愿意归还。熟料随后王女士竟同银行的工作人员玩起了“躲猫猫”, 不仅不肯退款,还不愿意同银行方面协商。
无奈之下,2015年1月7日,银行将王女士告上法庭,请求判令王女士返还其错存的一万元现金。
“王女士拒不返还我们工作人员错存的一万元,已构成不当得利,应该将该一万元返还我们。而她拒不返还的行为,既违反了法律规定,又损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法庭上,在现场播放了作为重要证据的监控录像后,银行方的代表如是说。
惠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银行提交的监控录像中显示了当日被告到原告处办理业务、从自己带的包中掏出若干沓钱递给原告柜员、柜员为被告王女士验钞并办理相关业务的全过程,因此王女士拒不返还银行柜员错存的一万元现金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遂依法判决被告王女士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银行人民币1万元。
说法
不当得利应返还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得他人遭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我国法律规定,构成不当得利必须具备四个要件:首先,一方因一定事实而使财产总额增加,也就是受益方;其次,另一方因一定事实而使其财产总额减少,称之为受害方;第三,受益方获利与受害方的受损有因果关系,就是由于一方获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方应得的利益没有得到或不应有的负担增加;最重要的一点,受益方因此获利没有合法依据,即为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之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
本案中,被告王女士因为小刘的失误而多收入了一万元,致使原告银行蒙受了损失,银行的损失和王女士获得的利益间存在因果关系,且王女士所取得的利益没有合法依据,故王女士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其应将被误存的一万元返还给原告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