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是一个年近七旬的老人,五岁的孙子为我带来了许多生活乐趣。一年前,儿子和儿媳离异,孙子判归儿媳抚养,我的生活从此变得残缺了。我思念孙子,夜不能寐,身体状况也与日俱下。听说,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探视子女的义务。作为孙子的直系血亲,我能否享有探视权?
王林
王林同志:
早在《婚姻法》的修改过程中,就有人提出了第三人探望的问题。认为在我国当前的家庭生活中,隔代亲是普遍现象,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往往具有深厚的感情。
这种感情并不比父母子女之间的感情差多少。允许夫妻离婚后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有利于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身心健康,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要求,也是维护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体现。因此,除了父或母之外,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共同生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应享有探视权。但我国现行《婚姻法》所规定的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的法定权利,其主体仅限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另一方配偶。这种权利是一种特定的身份权利,不可转让,不可非法剥夺,父母之外的其他人则无权行使这项权利。但是,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的感情满足需要在我国是实际大量存在的,如果一律不允许他们之间的探望,显然是不妥的。从有利于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育和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应当从权利义务关系上允许其相互探望。司法实践中,对于父母以外的第三人要求行使探望权的,法院也是区别分析,而不是一概驳回其请求。对于第三人的探望请求,依据《民法通则》中关于监护的规定、《婚姻法》中关于扶养、抚养的规定,也是可以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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