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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状告继女 索要赡养费

  发布时间:2015-03-12 14:27:44


    家住郑州市二七区的范老汉,今年已经八十五岁高龄,年轻时与离过婚并有一女的方女士组成组合家庭。

   小辛就是这个故事中的养女,在养父的抚养下,小辛在郑州完成了小学与中学的学业,后来由于其他原因,范老汉与方女士离婚,小辛归方女士抚养。

    由于年龄越来越大,又没有工作,没有经济来源,自1993至今,小辛又从未探望和赡养过继父。由于年龄关系,范老汉经常住院,生活困难。

    关于从未看望老人,也不去为老人支付赡养费。小辛是这样解释的,老人并非只有小辛这一个女儿,老人还有三个亲生儿女,他们应该赡养老人。且小辛在范老汉家里期间,范老汉对小辛非常不好,使其身心受到极大伤害,而且自己母亲已与范老汉离婚,自己不是他女儿了。因此自己不应对其尽赡养义务。

    范老汉一纸诉状,将养女小辛告至法院要求小辛为自己支付赡养费,医疗费。

    二七法院审理查明,小辛确系范老汉继女。二七法院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关系变化而中止;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本案原告与被告已形成抚养关系,原告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其生活来源不足以维持生活,故其要求本案被告承担赡养义务,符合法律规定,但被告不是原告的唯一赡养义务人,故其仅应承担相应赡养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赡养费,法院予以支持。结合原告收入及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情况,法院酌定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赡养费150元。

责任编辑:郑州法院网编辑 刘花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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