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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取得产权证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分割、作价

  发布时间:2004-04-14 15:09:59


编辑同志:

    1998年丈夫张远将我购房的福利待遇与他本人合并使用,用我们多年的积蓄,在其所在单位以每平方5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面积为80平方米、拥有100%产权的房改房。经市场评估,该房价值20万元。但由于房改部门的原因,房产证至今没发下来。现在我正与张远在法院打离婚官司。法院认为我们没有取得房产证,对此房屋不予处理,让我们自己协商解决。而张远认为,房子应该分给他,他可以按标准价或成本价给予我一半价值即2万元的补偿。我觉得房子这些钱根本不够我另外买套房居住,应按市场价的一半即10万元补偿我。请问应如何处理?

                                            

                                                           刘春雨

刘春雨同志:

    首先应当明确一点,根据当前房改的政策规定,确认房改产权不能以是否持有房产证作为确认产权归属的唯一条件。只要有证据证明已经缴纳了购房款,就应当认定夫妻双方共同拥有房改房屋的全部或部分产权。因此,只要你们有相应的交款证据,就可以认定该套房屋属于你们享有所有权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对此不予处理的做法是不对的。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夫妻离婚时房屋的分割应坚持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同时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并注意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无过错的一方以及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男女同等条件下,应照顾女方。

    因此,对该房屋你完全可以要求分给自己。

    如果你只是要求享受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法律也是允许的。这时就存在两种情况:如果你们的房屋能够上市交易,而双方协商归一方所有的,取得房屋的一方,应当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对方一半的经济补偿。如果房屋不能上市交易,由于此类房屋的市场价格不能实现,若以市场评估价格给予一方,分得房屋的一方当事人给予对方一半价格的补偿,等于损害了分得房屋一方;而若以标准价或成本价给予另一方一半价值的补偿,因受偿的一方不能以同等价格再次购买同类房屋,实际上等于间接地剥夺了受偿的一方享受房改政策的权利。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补偿数额应在房屋的购买价与市场评估价之间确定。

    你们的房屋尚未取得房产证,当前显然不能上市交易。故应当按第二种情形处理。你可以在2万元和10万之间要求补偿。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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