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公共场所内扬言自杀的行为越来越多,有为感情困惑的,有所要欠款的,各地的公安、消防部门几乎都遇到过,后来在某地采取了按照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处罚,可以拘留肇事者,这些事件才逐渐减少。而近日,一个因为讨要欠款的农民,爬上烟囱准备自杀,欠款方答应次日付款,如不付款愿意罚款10000元的承诺被法院依法兑现。
原告张付生系河南省禹州市的农民。1998年,张付生为谋生计,在本市城关镇开设了一个体的“禹州宏达批发部”。1998年10月30日,张付生以禹州宏达批发部的名义与河南麦佳啤酒实业有限公司签订《麦佳啤酒总经销保护协议》一份,约定:麦佳公司指定该批发部为禹州地区唯一总经销,麦佳公司提供相应销售服务,承认批发部的销售合法性。之后,张付生开始根据协议以个人名义经销被告河南麦佳啤酒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麦佳”啤酒。截至2002年,双方在履行经销协议的过程中,麦佳公司陆续拖欠张付生啤酒款、代金券、瓶盖款达56895.09元。
此款经张付生多次找麦佳公司催要欠款,麦佳公司总以各种理由推拖。
2002年6月14日,因为多次催要欠款,早已身心疲惫的张付生采取了过激的行为,他爬上了麦佳公司高几十米的烟囱,要求麦佳公司还款,否则将从烟囱上跳下来。此事惊动了当地的公安、消防部门,经各方反复劝说和协调,张付生在麦佳公司出具欠款56895.09元的欠条后,并由公司总经理马青萍在欠条上注明“明天下班前还上述欠款,如还不上罚款10000元”的情况下,才从烟囱上爬了下来。然而,次日过后,麦佳公司仍然没有支付张付生欠款。2003年10月26日,张付生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依法递交了诉状,要求麦佳公司支付欠款56895.09元、违约金10000元、15万元定金的利息13875元,共计80770.9元。诉讼中,麦佳公司对案件事实无异议,却认为欠条10000元是在受威胁的情况下出具的,法院不应认可。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付生与麦佳公司签订的总经销保护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为有效协议。双方在协议履行的过程中,麦佳公司已确认尚欠张付生各类款项56895.09元,其应予偿还。张付生在向麦佳公司追要欠款的过程中,虽采取了过激的方式,但确因麦佳公司拖欠张付生的货款引起,事后麦佳公司违反协议,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罚款)10000元。麦佳公司于1999年4月12日,将张付生的合同保证金15万元以酒折抵,应支付此前的利息1387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麦佳公司支付张付生欠款56895.09元、违约金10000元、15万元定金的利息13875元,共计80770.9元。
一审宣判后,麦佳公司不服,提出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笔者在此无意鼓励张付生这种讨要欠款的过激行为,但要提醒生产厂家要正确处理对待象张付生这样进城谋生的“农民工”,不要在这件事情上坏了心肠、昧了良心,以免悲剧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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