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金水区人民法院,感谢代洪涛、赵军宏好法官……”,申请执行人葛谋在金水区法院门口张贴的大红色感谢信显得赫然醒目。信的篇幅不长,但字里行间流露出对法院公正司法的满意以及对法官的钦佩和感激之情。
2005年7月1日,原告葛谋通过被告单谋单位同事闫谋找到被告单谋,央求被告单谋帮其儿子找工作,并交给单谋6万元。后被告单谋因病住院,便将找工作的事情转交给其单位同事窦谋,但工作终未跑成。期间被告窦谋还给原告葛谋13600元,剩余款项始终未还。于是葛谋将单谋、窦谋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剩余款项。
2012年11月经法院审理,判决确定窦谋、单谋共同偿还葛谋欠款46400元。但判决生效后,窦谋、单谋一直不履行义务。金水法院遂于2013年3月1日向窦谋、单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3年3月6日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于是金水法院做出(2013)金执字第482-1号执行裁定,将被执行人窦谋、单谋的银行存款48000元予以冻结查封。在金水法院执行局赵军宏、代洪涛法官的全情投入和不懈努力下,双方最终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葛谋在2014年12月份终于拿到了等待已久的执行款。
代洪涛、赵军宏法官在执行过程中刚正不阿,面对被执行人方面的压力、秉公执法、主持正义,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我们看到了一个清正廉洁的好法官。他们高尚的职业操守不仅捍卫了法律的尊严,弘扬了法制精神,更提高了人民法院的社会威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