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男童一起玩陀螺,其中一名在玩得正高兴时失手伤到了另一名的眼睛,造成其左眼球破裂伤,纠纷由此而起。2015年2月9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
2014年1月24日,12岁的小杰在与其同龄的小伙伴小鑫家中玩陀螺,后小鑫手中的鞭子伤到了小杰的眼睛。当天,小杰被送往郑州市一医院治疗,经诊断其伤情为“左眼球破裂伤、外伤性白内障”,在住院7天后,小杰初步康复出院。但没想到,因伤情反复,在之后的半年内,小杰又不得不两次住院接受治疗,三次共花费医疗费4.7万余元。
其实,事发后初期,双方曾经他人调解达成一致协议,小鑫的父母认可协议中所述的“小鑫失手伤到小杰眼睛”这一内容,并承诺将承担小杰由此而花费的所有医疗费用。但后期因小杰的伤情反复,花费不菲,小鑫的父母便改口称小杰的眼睛主要是因其在玩陀螺的过程中上前夺取小鑫手中的鞭杆,因其自身用力过猛而造成其眼睛受伤,故仅愿意承担10%的赔偿责任。无奈之下,小杰的父母诉至巩义市法院,请求小鑫的父母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后期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5万元。
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因小鑫的父母认可之前双方所签订的赔偿协议的真实性,且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小杰所受伤害是因其自身夺鞭子而造成,故法院据此认定小杰的眼睛为小鑫失手所伤。后经司法鉴定,小杰的伤残等级为八级。经审查核算,小鑫因此次事件而遭受的损失为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10.2万余元,另有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共计11.7万余元。
巩义市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相应损失。本案中,被告小鑫玩耍时失手造成原告小杰眼睛受伤,存在过错,应赔偿原告因此次受伤造成的全部损失。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巩义市人民法院判决小鑫的父母赔偿小杰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7万余元。
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