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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滋事于歌房 犯罪判刑又赔偿

  发布时间:2004-04-14 10:02:08


    三名年轻人,酒足饭饱之后去歌厅唱歌,惹事生非,对歌厅服务员大打出手,无法无天,结果不但老老实实地赔偿他人的医疗费,还被判处刑罚。真是“早知如此,何必当初”?

    现年18岁的被告人构利方,系河南省尉氏县人,案发前系郑棉一厂消防队消防员。2003年11月2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构利方伙同构小磊、大憨(二人均在逃)在河南省工人文化宫西部歌房饮酒后无故对该歌房服务生杨某、吴某二人进行殴打,手拿该歌房门口摆放的花盆往杨、吴二人身上砸,致杨某左胶排骨、左手掌骨骨折,吴某头皮裂伤、右手皮肤擦伤。经郑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2003年11月27日,被告人构利方被公安机关抓获。另查明,2003年11月25日至2003年12月17日,被害人杨某在郑州市中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8276.14元。被害人吴某于2003年11月25日在郑州市中医院进行治疗,花费医疗费288.8元。

    2004年4月8日,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构利方伙同他人随意殴打杨某、吴某,致使被害人杨某构成轻伤,其行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公民的人身权利,情节恶劣,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差,本院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构利方对因其犯罪行为给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害人杨某主张的医疗费8276.14元、护理费1000元,提供了相应票据,本院予以支持。主张误工费6000元,数额过高,结合其实际情况,误工时间以计算6个月为宜,数额为3600元。综上所述,被告人构利方应赔偿杨某经济损失共计12876.14元。被害人吴某主张的288.8元医疗费,提供了相应票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构利方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构利方赔偿被害人杨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876.14元。被告人构利方赔偿被害人吴某医疗费288.8元。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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