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接到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送达的刑事判决书后,被告人李某、杨某和张某痛悔不已,悔不该当初合伙抢劫他人钱财,结果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和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李某、杨某和张某均系河南省偃师市农民,初中毕业后因无事可干便流浪社会,但一直没能找到赚钱门路,于是就产生了抢劫他人钱财的念头。2003年10月16日,三人经过预谋奔赴登封。当晚9时许,他们来到市区一偏僻公园处,手持电警棒等作案工具,对停在公园处的一辆桑塔纳2000型轿车的司机陈军志进行抢劫,因遭到陈军志的强烈反抗,三人抢劫未遂。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杨某和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由于三被告人犯罪时不满18周岁,且因意志以外原因抢劫未遂,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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