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布告所见的一般都是中级法院对死刑犯(和同案犯)的公开发布的告示,内容主要是罪犯的基本情况、基本犯罪事实和刑罚,让百姓看了能起到一种警示震慑,对普法教育和社会稳定也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刚到法院参加工作时,我也曾经受单位指派,到街上和法院大门口张贴过中院下发的这种死刑布告。
大概是受了这种启发,我在法庭工作时曾“擅权”起草发布过一张特殊的法庭布告。
那是一九九二年春天,我刚到黄河岸边的东漳法庭负责工作,不久,就受理了几起派出所处理不了当事人起诉的刑事自诉案件,这些都是因各种矛盾引起的轻伤案件。有一起是发生在距乡政府仅50米远的公交车站附近,由于派出所久拖不决,在当地产生较大反响。主要案情我至今还清晰地记得:自诉人王某某练过气功,声称能治病,在东漳街里办班传授并给人治病收取报酬。一天他在汽车站候车时向路人宣讲气功,被几个饮酒后的小青年碰上,他们带着酒气嚷着要王某某给他们发功看看有啥病,王某某见来者不善,便婉言相拒,说气功看病对饮酒人不灵,等来日再看。几个小青年便围攻说王某某是骗子。一番口角之后引起厮打,几个小青年拳脚相向,将王的鼻骨打成骨折,构成轻伤。王某某报案后,派出所查明事实,但由于几个嫌疑人躲的躲,逃的逃,家属也因意见不一而相互观望,不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案件久拖不决。王某无奈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就在当年我院党组决定由法庭受理管辖区内的轻微刑事犯罪和自诉案件,因此我上任伊始就“碰上”受理了这起轻伤自诉案件。
经过调查取证,我们很快查明了几名被告人故意伤害造成王某某轻伤的犯罪事实。但在调解时几名被告人及家长仍心存侥幸,以自诉人王某某要求过高为由,不愿赔偿受害人,双方未达成调解和解协议。自诉人不再接受调解,要求严惩几名被告人。于是,我向主管院长汇报后将案件提交审委会,研究决定对几名被告人予以逮捕。对几名被告实施逮捕之后,我考虑下一步应该怎么办。我觉得此前法庭没有办理过刑事案件,辖区群众不知道法庭有权抓人,也不知道法庭都有哪些司法权力,应该如何通过这个案件的审理起到对群众的“普法教育”作用,也能够在辖区扩大影响,树立法庭形象和权威。我想到了中院的布告,考虑能否也用这种形式宣传法律呢?我仔细学习了相关法律政策,发现没有禁止性规定。就认真起草了一份法庭布告,把被告人基本情况、案件事实和对几名被告人实施逮捕的决定都写进去,最后表明法律震慑和普法之意。我和同事斟酌定稿后用毛笔工整地抄写了几份,盖上庭印,分别张贴在法庭和乡政府大门口。一时间当地群众纷纷前来观看,引起不小轰动,政府和群众也对法庭刮目相看。这张布告对几名被告家人引起的震动更大,不久他们就主动找到法庭,表示愿意按原告要求赔偿,请求法庭调解。经过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原告人表示谅解,并撤回刑事自诉。一起僵持很长时间的案件就这样被化解了。
二十多年过去了,每当我回忆起法庭岁月,就想起这一次得意之笔,为自己的“创新”之举感到自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