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棺验尸,对我来说一直透着某种神秘。因为那是古典文学和影视作品中经常出现的戏剧性场面,而且总是与清官和奇案联系在一起。
没有想到,刚当上刑事法官,我就亲历了一次开棺验尸。
那是我到刑庭主持工作后没几天的上午,正在参加法院系统思想作风整顿会议,接到办公室的通知,说是县公安局要我到县人民医院出一个凶杀案件的解剖现场。按照惯例,凡是遇到凶杀或伤害致死人命的案件,公安机关都要通知法、检两院有关部门领导提前介入。这种做法在我们县一直坚持了很多年。解剖结束后,我正准备告辞,公安机关领导说要到乡下开棺验尸。此时我才知道在县医院的尸体解剖不过是一个“引子”,重头戏还在后头。
经过半小时的车程,我们来到位于黄河岸边的雁鸣湖乡。在一片临着省道的茂密的沙岗槐林内侧,濒临水洼的地方,公检法的有关人员在当地派出所、村委会干部和受害人家属的导引下,来到了开棺验尸的现场,也就是死者的葬身之地。
这是一个发生在二年前的交通肇事案。当时出于种种考虑,双方采取了私了的方式。肇事者赔偿被害人家属三万五千块钱,双方达成协议,死者家属放弃追究对方刑事责任的权利,不向警方报案。想不到,私了事未了,旧恨引新仇。因为肇事者和受害方属于一个村的街坊,协议私了后,双方并没有从内心得到和解。肇事方觉得赔了一大笔钱,感到窝囊。受害方认为自己失去了年仅10岁的爱子,觉得痛心。双方见面时,从不自在到相互埋怨指责,摩擦不断升级,最后导致发生新的伤害案件。死者的父亲将肇事者叔侄二人致成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作为犯罪嫌疑人被抓后,其家人觉得冤枉,又翻出交通肇事的陈年老帐,要求公安机关重新处理。于是发生了开棺验尸的戏剧性场面。
死者的家属指认了埋尸的地点后,市县两级刑侦部门领导对受害方家属及其他人员作了一番交待后,法医技术人员开始指挥人员挖掘棺木,几分钟后,一个用薄板装成的狭小的棺木露了出来。因为死者是未成年人,按照当地风俗习惯草草掩埋,棺木在地下很浅的地方。接着抬出棺材,揭开棺盖,小心翼翼地掀开死者尚未腐蚀的衣裳。因为这里地势低洼,常常存水潮湿,死者的肌肉除头皮外已全部腐烂,只剩下整个骨架。死者的脚头两端摆放着陪葬品:几瓶娃啥啥饮料,一个玩具望眼镜。尸检人员剥开头皮,很快发现死者头颅骨上有一道清晰的裂缝,判断出死者系被车撞倒致头颅骨损伤死亡。看到这种情况,死者的母亲爷奶和其他亲属不禁放声大哭,还夹杂着冤屈怨恨的语言,通过哀伤的唱腔释放出来。既有对死者的不平,更有对肇事者的仇恨。围观的群众也发出各种议论。
作为法官,我没有曝露身份,一直注意倾听现场群众的种种议论,而且有意地询问当地村干部,试图从中先知案件的内情。因为我十分明白,这起新近发生的伤害案和已经时过境迁的交通肇事案不久可能都要被起诉到我们法院,在我和同事的手里,接受法律的审判。很快我便从各种不同的声音里,了解了两个连环案件的来龙去脉:
三年前夏季的一个夜晚,年仅十岁的死者和他的爷爷一起在黄河大堤上摸罗锅(蝉的幼虫在当地俗称,可食用),被从县城酒后高速驾驶机动车辆回村的同村村民张某某当场撞死。因为两家为街坊,素无积怨,在村里一些人的说合下,为息事宁人,双方达成赔偿和解协议“私了”,没有报案。没有想到的是,过后两家不仅没有私了,反而矛盾隔阂日甚,从见面时指桑骂槐,发展到相互仇视,以致矛盾激化。2005年3月22日晚,被撞死男孩的父亲慕某某,酒后发泄仇恨,找“仇人”说事,先后致伤对方两人,触犯了刑律,使两家旧恨添新仇。
不久,慕某某的故意伤害案被检察院起诉到了法院,被害人也依法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我的同事十分慎重,既要公正审理案件,又要化解两家矛盾恩怨,确实困难,能不慎吗?经过多方调解,双方也从几年来的恩仇变幻中明白了冤家宜解不宜结的道理,愿意化干戈为玉帛,摒弃前嫌。最后双方就附带民事部分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赔礼道嫌,被害方则表示谅解,撤回起诉,不要求追究对方刑事责任。双方保证以后汲取教训,和睦相处,冰释恩怨。经过公开审理,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本案的特殊情况,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判处缓刑。
如今半年时间又过去了,双方相安无事,一桩本有可能再激化的刑事案件,在我们手里真的冰销雪化了。
这次开棺验尸前后的经历,让我感悟刑事法官职责的神圣和担子的重要。在百姓眼里,刑事法官掌握生杀予夺大权,可以剥夺人的财产和自由,甚至可以剥夺人的生命。可是如果法官不能正确运用权力,就可能导致矛盾激化,案结事不了,给社会造成新的不稳定因素。
生杀予夺,不可不慎。法官办案,岂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