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是二十年前的事了。一九九三年夏天,我们狼城岗法庭办理一起疑难复杂当事人对立尖锐的财产侵权纠纷案件。窑主牛某某购买一台大型50车,雇佣被告人王某某的儿子为司机,在牛某合伙的窑上拉砖土挣钱。因为牛、王有点瓜葛亲,双方协商好后买车时系牛某某委托王某某去银行取的钱购的车,回来后王某某背着车主牛某某将户口办成其儿子(司机)的名字。营运一段时间以后,双方渐生矛盾,王某某以车是其所购产权归他为由,私自将车隐匿。牛某某多方协商索要未果,遂以财产侵权为由起诉到法庭。
经法庭调查取证,开庭审理,判决被告王某某败诉,返还原告朱某某50车。为了保证案件得到执行,法庭根据原告的保全申请,裁定对被告隐匿的标的物进行扣押保全,责令被告人限期将车辆交付法庭。被告人王某某不服判决,上诉。在二审期间,被告人明知自己理亏,感到胜诉无望,承认车是原告所有,双方调解达成协议,由被告返还原告所有的车辆,原告牛某对其管理期间进行适当补偿。
但二审文书送达后,被告人仍拒不履行义务,交出其所隐匿的车辆。原告牛某某无奈申请法庭执行。当时法庭尚未实行审执分离,法庭负责本庭审理的特别是调解结案的案件的执行。我庭受理执行后,再次责令被告人履行义务,限期将车辆返还申请人。但被告人置若罔闻,拒不返还车辆,甚至拒绝提供车辆隐匿下落。一天,原告到法庭反映,他得到消息,确认被告人将车辆藏在开封县王府寨其亲家盖房工地,要求我庭强制执行。我认为执行标的物在外地,异地执行应慎重,就电话向主管院领导汇报,提出连夜到开封执行的请求,但主管领导从安全考虑不同意这个方案,让改天再研究。可申请执行人守着法庭不走,说过了当天夜晚被告人可能闻讯转移车辆,哀告法庭一定要去执行。看着当事人焦急无助的神情,听着他殷切的恳求,我决定“先斩后奏”,与同事们一道“冒险”连夜去开封执行,追回原告人被转移的车辆财产。为此我和同事认真研究方案,每一个执行环节可能遇到的问题都作了认真仔细的考虑,准备了对策。为了确保成功,我庭专门请了一位技术好的老司机,并让原告领路。晚饭后,我们全庭人员整装出发。到了王府寨村摸到被告亲戚家盖房工地,已是夜深人静,发现申请人的财产果然在那里停着。我们稍事协商,做好多种准备,在看摊的工棚里叫开了门,确认看车的正是被告人的亲家,附近停放的车辆就是他亲家被告人王某某“借”给他用的。我们掏出证件说明身份和来意,制作了笔录,决定将车开走,并让他向被告人转告,捎信让被告人次日到法庭去办理相关手续。一切办妥,已是凌晨时分,天又起了大雾,我们连忙打着发动机,让司机开着保全车辆先行,我们随后保驾出村。幸亏没有惊动村民,没人拦截围攻。
出了村,弥漫的大雾能见度很低,车辆象在爬行一样缓慢行驶。回到法庭已是凌晨三点左右。我们因为疲劳分头休息。睡得正酣,却被剧烈的叫大门声喊醒。原来是被告人的亲戚觉得没法向亲家交代,我们走后不久便连夜向开封市公安局报假案,说是有人冒充中牟法院狼城岗法庭人员抢劫车辆。公安人员出警前来调查核实情况,此时还不到上午上班时间。我接待后知道他们来意,便简要向他们说明案情,并出具了一二审法院所有裁判、调解文书、诉讼保全裁定和执行手续、笔录,说明事实真相。公安人员得知真相后,连声赞叹,十分佩服我们法庭人员的胆量和工作精神,说他们回去后一定向领导汇报真相,配合我们工作。几番较量,被执行人黔驴技穷,不得不到法庭,乖乖地履行了义务,把车辆返还原告人牛某某。一起历经波折双方当事人十分对立的案件终于圆满执结。我和同事像打了一个大胜仗一样,倍感欣慰。原告人又给我们送来锦旗,表达他对人民法庭的一片感激之情。不久,院长也从公安渠道知道了我庭办理的这个案件,在全院大会上公开表扬。
事情虽然已经过去了二十多年,但每一忆起,我仍然对自己年轻时的工作状态产生一种说不出的情愫,时刻提醒我不懈怠,永远保持过去那种拼命精神,保持人民法官的本色,一心为民,公正司法,把工作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