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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法院从五个方面完善审委会工作机制

  发布时间:2014-12-16 10:59:46


    为了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总体部署,登封法院对原有的审委会工作规则进行大幅度修订,从五方面入手完善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

    一是明确审委会讨论个案范围和具体类型,规定院长、主管院长不得率先就案件定性、判决结果发表自己的观点。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具体类型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件、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拟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刑事案件等。审委会讨论案件,原则上讨论、决定法律适用问题,对在证据认定方面出现重大分歧的案件事实和重要情节,在充分听取汇报后可以作出判定。

    二是强化审委会总结审判经验和评议审判工作的职能,适时开展审委会专项评议工作,及时总结具有全局性和指导性的审判工作经验、审判管理经验、审理典型案件的经验等;讨论决定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如审议审判、执行工作规范和制度,听取审判、执行业务部门的工作汇报,适时开展审委会专项评议工作。

    三是规范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程序。新规则详细规定了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案件范围、参与方式、通知方式、参与人员等,明确检察长列席案件先由案件承办人汇报,再由承办庭室负责人发表意见,最后由检察长发表检察意见、理由、依据。

    四是建立审委会学习制度,规定院长为学习召集人。新规则规定建立审委会学习制度,原则上每季度组织专项学习1次,院长为专项学习召集人,学习内容为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讨论法律适用等问题;审委会委员则以定期学习与非定期学习相结合的方式主动开展学习,并可以对学习内容提出意见建议。

责任编辑:郑州法院网编辑 刘花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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