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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贵”图案外观设计岂容随意模仿

  发布时间:2014-12-15 10:52:15


    外观设计权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且受法律保护,是不允许别人随意模仿的。近日,郑州中院知产庭审理的一起侵害原告“富贵”图案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原告系上海某玻璃技术有限公司,被告系一个体工商户。原告诉称其享有专利号ZL03305568.8“玻璃(富贵)”的合法专利权人。原告的专利产品投入市场后,十分畅销。被告以营利为目的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产品,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享有专利号为ZL03305568.8“玻璃(富贵)”图案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登记。被告销售“富贵”玻璃图案与原告专利构成相似,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

法院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经营规模等因素,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一万元。

责任编辑:郑州法院网编辑 刘花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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