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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心情歌》有时还真让人“伤心”

  发布时间:2014-12-15 10:49:10


    近日,郑州市中院知产庭审理了一起侵犯《伤心情歌》音乐电视著作权纠纷一案,并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相关损失,《伤心情歌》有时还真让人“伤心”。

    原告某文化广告有限公司,被告是一家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原告诉称其取得了北京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伤心情歌MV精选》中《爱你就足够》等15首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及上述音乐电视作品在河南省的排他性专属授权,得以自己的名义授权第三方以卡拉OK方式使用上述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等专属权利。被告未经原告授权,也未经北京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放映上述音乐电视作品,严重侵犯了原告文浩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涉案15首侵权音乐电视作品,从KTV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在省内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5000元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4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伤心情歌MV精选》DVD音像制品专辑所有作品的词、曲著作权及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均属北京某音乐有限公司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严禁一切翻唱、重制、复制、出版、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商业使用行为。《爱你就足够》等15首音乐电视作品被收录其中。

    2011年4月8日,北京某音乐有限公司将该专辑中音乐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托北京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并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后北京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又将上述音乐作品著作权转让给某文化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场所播放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上诉歌曲,经比对,其中14首歌曲与原告的所主张的权利一致。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被告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文浩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法院根据被告经营场所、经营规模,使用涉案音乐作品的数量、方式,侵权持续的时间及主观过错,涉案作品的流行程度、本市经济发展状况,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800元。

责任编辑:郑州法院网编辑 刘花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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