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晾衣架也暗藏大智慧。近日,郑州中院知产庭审理的一起侵犯晾衣架外观设计专利权案件。原告刘某某,系安阳市龙安区一衣架厂业主。被告黄某某,系安阳市高新区某衣架厂业主。
原告诉称其于2011年1月5日获得成扎晾衣架的包装件(专利号:201030253386.X)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后原告在市场上发现由被告生产和销售的侵犯原告成扎晾衣架的包装件专利权的产品,故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177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拥有专利号为ZL201030253386.X“成扎晾衣架的包装件”外观设计专利权。被告生产销售的产品与原告所拥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属相同产品,被告生产车间查获产品的外观与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进行对比,两者的构图要素及各要素之间的排列组合均相同,整体视觉效果相同,因此两者是相同的外观设计。被告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生产、销售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图案相同的成扎晾衣架的包装件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因此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与原告曾经达成的调解协议,依法判令被告赔偿损失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