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神圣和严威,登封市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省、市法院的要求,从2014年11月以来开展了集中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以彰显法治权威,改善当前执行环境和执行难状况,促进社会诚信。截至12月10日,该院向公安机关移交追究拒执犯罪被执行人12人中,已刑事拘留6人,批捕1人,有罪判决3人,受到了郑州中院的通报表彰。
登封市法院此次开展的集中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主要针对法院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的被执行人。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最后依法定罪量刑。典型的案例是:一是被告张书军在法院判决其腾出原告张某的两间房屋之后,却拒不履行判决并将房屋转租他人,结果被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四年。二是被告魏行毅在法院判决其赔偿原告景某人身损害款1万余元后,有能力执行但不执行判决,最终被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罚金3000元。三是被告吴松菊在法院判决其归还原告袁某10万元借款后,不仅不履行判决义务,还将收入11万元归还其他借款,结果同样被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拒执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登封市法院提醒广大被执行人:认清形势,自觉执行判决书,做一个守法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