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幼儿园内午休 女童身受伤害

  发布时间:2014-12-10 16:09:08


    2014年8月郑州市二七区某幼儿园发生了一件离奇的事件。在该园就学的幼儿赵某(女)在午休时被邻床的幼儿王某用手抓伤会阴部,后经检查,赵某处女膜3点、6点、9点处有裂伤,被诊断为外阴损伤。该事件造成幼儿心理创伤,致其恐惧、害怕、不敢去幼儿园。后父母带其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精神心理二门诊就诊,被诊断为应激障碍。

    赵某的父母认为,幼儿园监管不力,安全措施不到位,男女儿童混住,当班老师失职,故一纸诉状将王某某及其父母和幼儿园告上法庭。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了此案。

    经审理二七区法院认为: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赵某在幼儿园入托期间,幼儿园对其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但该园对男女生床位没有区分放置,造成安全隐患,当班教师疏忽大意,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侵害行为的发生,故幼儿园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幼儿王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案情,酌定幼儿园承担70%的赔偿责任,王某的监护人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深入发展,城市人口呈几何式增长,民办幼儿园数量激增,但其教育、管理水平层次不一,园内发生的幼儿伤害案相应增多。究其原因是,经营者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忽视了安全管理,本案是典型的安全管理上的漏洞造成的不必要损害。幼儿处在心理的萌芽期,无畏、无知又好奇,幼儿园作为教育方如果能适时引导,同时加强规范管理,完全可以避免类似伤害的发生。男女幼儿在园内午休应区分设置是此案给幼儿园经营者和管理者带来的警示。

责任编辑:郑州法院网 刘花蕊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