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徐与小宋确定恋爱关系后即一起同居。同居期间小徐怀孕,并于2013年6月生育一子。随后双方因琐事经常发生争吵,直至取消婚期,分道扬镳。但剪不断的是孩子,因抚养权纠纷双方诉至法院。
小徐认为对方不体谅其处在产褥期,身体虚弱,不给其应有的关心和照顾,对孩子和产妇不闻不问。孩子尚在哺乳期,应有自己抚养更利于其健康成长。小宋认为,对方不尊敬长辈,不照顾孩子,不给孩子开出生证明,不打防疫针,不管不顾。原告是刚毕业的大学生,独自抚养孩子有困难,本人经营一家复印店,有能力抚养孩子。孩子现在身体健康,发育良好,由其抚养更为合适。
二七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本案中原、被告的非婚生子未满一周岁,尚在哺乳期,由母亲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被告作为孩子的父亲,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根据实际需要,结合原、被告的经济负担能力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酌定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
法官提醒:现代社会,学法、知法是当代年轻人应有的基本素养。年轻人注重恋爱自由和两情相悦值得肯定,但同时更应注重法律责任和义务。在未履行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双方相互间不产生夫妻间的法定权利和义务,相互间没有法律约束力。而对于非婚生子女,亲生父母必须承担法定的抚养义务。感情非儿戏、生育子女更非儿戏,父母以因感情为借口可以恩断义绝,但孩子绝无法因父爱或母爱的缺失而选择不出生,最终受伤害的是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