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奇的交通事故。一名三岁半的的男孩由于大人管理不当,独自在车内玩耍,司机将车熄火后没有摘挡,也忘了拔钥匙,车内的孩子不慎将车启动,将行人撞伤。
去年5月8日下午,被告刘某驾驶车辆在郑州市陇海路与勤劳街交叉口向北100米路西侧靠边停车后,未有效安全停放车辆而下车办事,车内的孩子小宝(三岁)因好奇心而启动车辆向南移动,恰巧碰撞到行人崔某,致使其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左腓骨小头骨折、左胫骨平台骨折、左膝关节软组织损伤。
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崔某无责任。双方因赔偿事宜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刘某认为参加了交强险,应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保险公司认为,本案侵权责任人为小宝,刘某作为法定监护人应当承担责任。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因小宝不是合法驾驶人,应由被告刘某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即使承担责任,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保留向刘某追偿的权利。
二七法院审理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本案涉案车辆投有交强险和三责险,应先由人民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由人民保险公司在三责险限额内予以赔偿。根据公安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对超出交强险和三责险赔偿限额部分,由被告刘某予以赔偿。
法官提醒
“这起事故要不是大人的疏忽,根本不会发生。”法官称,广大驾驶员一定要按操作规范驾驶车辆,停车时将车停在不妨碍交通的地点,不要将孩子独自放在车里,车上如留人必须拉起手制动、拔下车钥匙,这样才能避免发生类似的事故。